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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炼红教授:知识产权保护的地方立法与实践
来源:法学院·知识产权学院     发布日期:2014-07-21     查看次数:
文章来源 法学院·知识产权学院

“法治湖南建设与区域社会治理”暑期学校专题报道


(图左为主讲人何炼红老师、图右为主持人刘友华老师)


(图为主讲人何炼红老师)


(图为何炼红老师讲学现场)

  7月20号上午,中南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中南大学知识产权研究院执行副院长何炼红教授莅临1331银河网站登录入口网址·知识产权学院,为暑期学校的学员带来一场名为“知识产权保护的地方立法与实践”的学术盛宴,讲座由刘友华老师主持,法学院相关老师出席了此次讲座。

  讲座的伊始,何炼红老师向学生展示了一份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制作的关于中国专利的分析报告,该报告显示中国国际专利申请数量在近十年来有突破性增长。针对这份报告,何老师向学生提出了两个问题:什么原因推动我国国际专利申请在近10年来快速增长?这是否意味着我国创新能力取得了实质突破?这两个问题激活了在场同学的大脑,讲座便在同学的思考中正式开始了。

  何炼红老师分别从国际、中国和湖南三个维度层层推进了关于专利的立法和实践这一主题。首先,何老师介绍了中美两国关于知识产权保护存在的分歧:中国认为中国政府在知识产权保护和执法方面采取了积极、有效的措施,而美国认为中国知识产权的保护状况仍然不能让人满意;中国强调知识产权激励创新和促进运用的目的,而美国则强调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执法;中国是司法和行政双轨制执法,而美国主要依靠司法救济。其次,何老师介绍了我国知识产权保护现状,主要阐述了行政执法保护的必要性,中部地区比较依赖知识产权行政执法,中等创新企业比较依赖行政保护,网络虚拟环境呼唤“加强行政执法”等四个方面。最后,在湖南省内,何老师通过数据说明湖南省对于知识产权行政执法仍有较大的依赖性。

  何老师认为,现行专利法只赋予了行政执法机关可以制止侵权行为的权利,执法机关在面对侵权行为时,不能对侵权者课以罚款等惩罚措施。这主要是考虑到专利是一种私权,对于私权的保护,不宜动用国家权力,而现实是,当事人对于侵权行为,往往面临着取证难等困难,在此情况下,行政机关又只能制止违法行为,导致很多重复侵权的行为发生,当事人面临权利屡遭侵犯却又无法得到合理救济的困境。因此,何老师认为,可以通过行政调解对侵权认定,损害赔偿做出决定,在通过司法确认程序赋予行政调解以强制力,而在行政调解中,行政机关只充当中间人的角色,行政调解实质是一种特殊的民事调解,如此可以避免公权力过度侵蚀私权领域,而行政调解的司法确认,又可以合理地保证当事人的权利得到及时救济。

  在此次讲座中,何老师提供了大量的数据和材料,讲座进程环环相扣,不时提出的问题又让学员们在讲座中形成了自己的思考。讲座临近结尾时,学员们纷纷对针对讲座内容提出了富有针对性的问题,何老师一一给予了回答,使学员们进一步加深了对讲座内容的理解。(冯程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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