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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云良教授:从初级公平到高级公平
来源:法学院·知识产权学院     发布日期:2014-07-26     查看次数:
文章来源 法学院·知识产权学院

“法治湖南建设与区域社会治理”暑期学校专题报道


(图左为主讲人陈云良教授、图右为主持人吴勇教授)


(图为主讲人陈云良教授)


(图为陈云良教授讲学现场)

  7月24日下午,中南大学法学院院长、博士生导师陈云良教授在法学院西附一楼模拟法庭为“法治湖南建设与区域社会治理”暑期学校的学员作了一场主题为“从初级公平到高级公平”的学术讲座。讲座由1331银河网站登录入口网址副院长吴勇教授主持,暑期学校全体学员和法学院部分师生参加了本次讲座。

  讲座开始之时,陈云良教授强调,这不是一堂课,而是一场表达他自己观点和宣传他自己思想的学术讲座。他首先抛出问题,经济法与其他部门法有何不同?同学们认为,经济法之所以与其他部门法不同在于它是调整国家在调控经济过程中形成的法律关系,是一种公法私法化、私法公法化现象的法律调整。陈云良教授对同学们的回应表示肯定,但同时强调经济法的理解和解释必须要跳出传统分析框架及思维。

  作为讲座缘起,陈云良教授列述了此次讲座的所围绕解决的经济法四大难题:经济法是否具有学科独立性;中西经济法的异同;经济法与行政法有何区别;古今经济法的区别。

  首先,就经济法是否是独立的法律部门而言。陈云良教授认为,经济法是有自己独立的调整对象的,那就是政府在进行经济干预时形成的关系总和。需要注意的是,对于经济法的研究不能再用传统的调整对象作粗略的区分,而必须跳脱出来,明白经济法调整的是一种混合性现象,只有如此方才能确立其作为一门学科的独立性。其次,就中西经济法的异同而言。陈云良教授提出了自己全新的经济法理论——转轨经济法,即强调“回到转轨中国的现实进行经济法研究。再次,就经济法与行政法的区别而言。陈云良教授认为,国家经济干预权是独立的第四种权力,它代表了独立的第四部门权力实质,“要将专业性的问题交由专业人才监管”,如此才出现了经济法和行政法的分界。最后,就古代的经济法与现代经济法的区别而言。陈云良教授用自己——“从初级公平到高级公平”这样一个理论框架进行了解读。陈教授认为古代是不存在真正意义上的经济法的。与传统民法相比,经济法的发展路径实际上就是一种从反垄断做起公平层级的递进。

  在最后的交流环节中,同学们踊跃的提问得到了陈教授的一一回应,他鼓励同学们以全新的视角思考和研究经济法。讲座在热烈的掌声中圆满结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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