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蒋大兴教授:公司资本制度改革改变了什么
来源:法学院·知识产权学院     发布日期:2014-07-25     查看次数:
文章来源 法学院·知识产权学院

“法治湖南建设与区域社会治理”暑期学校专题报道


(图左为主讲人蒋大兴教授、图右为主持人吴勇教授)


(图为主讲人蒋大兴教授)


(图为蒋大兴教授讲学现场)

  7月24日上午,北京大学法学院蒋大兴教授莅临1331银河网站登录入口网址,在法学院西附一楼模拟法庭为“法治湖南建设与区域社会治理”暑期学校的学员作了一场主题为“公司资本制度改革改变了什么?——资本认缴制与投资风险”的学术讲座。讲座由1331银河网站登录入口网址副院长吴勇教授主持,暑期学校全体学员和法学院部分师生参加了本次讲座。

  围绕公司资本制度的改革,蒋大兴教授主要从制度改革内容的总体解读与评价、资本认缴制度下需进一步理清的四个问题、投资风险、认缴制下的股权变动等几个方面层层深入,并运用大量实证数据进行充分论证,辅之以法律解释的方法,以客观的批判视角展现其对本次改革的独特观点。

  首先,蒋大兴教授概括介绍了本次资本制度改革的内容,主要是取消了一般公司法定最低注册资本额的规定、资本实缴数额限制和缴纳期限限制、有限公司和发起设立股份公司的验资程序,改年检为年度报告公示制度。对本次改革的评价,蒋大兴教授肯定了改革产生的良好的效果,激活了企业的投资热情以及促进了国内劳动就业,同时,蒋大兴教授也指出了改革带来的负面影响,如导致注册资本增资随意性较大、注册资本实际到位率低、注册资本承诺出资期限过长、承诺出资但实际缴纳虚假等。蒋大兴教授运用大量实证数据论证目前中国全社会总体上合同信用不佳、居民收入状况足以支付最低资本的客观事实,从而导致本次公司资本制度改革存在一定的不足。

  随后,蒋大兴教授从可否设定注册资本畸低的公司(注册资本多少才是适合的以及由谁来决定)、可否设定注册资本畸高的公司、可否任意设定缴资期限、可否任意设定缴纳义务(一方认缴,一方实缴,空手套白狼)这四个资本认缴制下的具体问题展开分析,其从民法通则、合同法、商法等各个角度,并运用实际案例加以充分阐述,表达了其对制度中不合理之处的客观看法。另外,关于认缴制下的股权变动,蒋大兴教授给出了股权转让初步判断的方法,对优先购买权等问题进行了详细的解释。

  最后,在与同学们的互动环节中,蒋大兴教授就学员提出的本次资本制度改革带来的社会学习成本、外国相关实践的借鉴经验、学术研究的方法等问题一一作了详细的解答。蒋大兴教授以其波澜不惊的话语风格和睿智独特的学术视角,给学员们带来了心潮澎湃的触动和耳目一新的思想。蒋大兴教授精彩的讲座,给听者解惑答疑之余,也提供了更多的疑惑与思考角度,对学员而言,在聆听解惑之余,更多的是启迪与反思。(卢结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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