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新闻中心 >> 新闻动态 >> 正文
刘清生检察长:刑事诉讼中检察权配置与运行
来源:法学院·知识产权学院     发布日期:2014-07-24     查看次数:
文章来源 法学院·知识产权学院

“法治湖南建设与区域社会治理”暑期学校专题报道


(图左为主讲人刘清生检察长、图右为主持人李蓉老师)


(图为主讲人刘清生检察长)


(图为刘清生检察长讲学现场)

  7月23日上午,常德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刘清生检察长莅临1331银河网站登录入口网址,为“法治湖南建设与区域社会治理”暑期学校的学员带来一场名为“刑事诉讼中检察权配置与运行”的学术盛宴,讲座由李蓉老师主持,法学院相关老师出席了此次讲座。

  首先,刘清生博士通过回顾历史和放眼全球的视角,对比国内外成文宪法国家中检察权的相关内容,向我们介绍了中国检察权的概念、改革进程与发展。从监督权的更迭变迁着手,刘清生检察长深入浅出地阐述了法律监督权与检察权在概念上的关系,让我们从纵向加深了对检察权的理解。期间刘检察长向大家分享了一段话,他说:“在法制史上,再近的事情都会有一段远久的历史,再年轻的历史身后都能看到老旧的影子,现实与历史总会如影随形。对于法律监督这个概念来说,透过它的今生我们不一定完全懂得它的前世,但透过它的前世一定能够更好地帮我们了解它的今生,通过这段历史能够看到检察机关的前世今生是什么样子”。这句话深刻阐述了历史的在法学研究的重要性,对我们启迪尤深。

  其次,刘检察长以法律文本为载体论述了我国宪法及宪法性文件和刑事诉讼法中对检察权配置的相关规定,充分讲述了现行刑事诉讼法对检察权配置的变化:一是诉讼职能的进一步充实;二是刑事诉讼监督职能的进一步强化;三是规定了私利救济职能的内容;四是司法审查职能初现端倪。

  最后,刘检察长强调我们应当遵从依法独立公正的原则来行使刑事诉讼中的检察权,从而逐步克服其自身存在的地方化和行政化的难点问题,再通过处理好上级领导与同级监督、行政检察长负责制与检委会决策制、检察官独立与检察一体这几对关系,更好地把握刑事诉讼中检察权的配置与运行。

  在此次讲座中,刘检察长用严谨的史学研究方法和精准的法条分析方法从理论与实践中详细阐述了检察权的配置与运行,其授课内容丰富、研究方法独特。在随后的互动环节中,刘检察长就同学们踊跃提出的问题作出了一一解答。讲座在同学们的热烈掌声中圆满结束!(瞿目)

上一条:杨翔教授:中国审判过程的性质
下一条:游劝荣教授:法治思维与法治方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