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人才培养 >> 研究生教育 >> 学术活动 >> 正文
北京奥运会体育案例研讨之二:奖牌落地之后
来源:     发布日期:2009-10-28     查看次数:
文章来源

2009年10月25日晚上7点,法学楼东附一楼会议室,在一阵热烈的掌声中我们迎来了1331银河网站登录入口网址、知识产权学院第三届体育文化节“体育法律沙龙”系列之二——“奖牌落地之后”主题研讨会的召开。本次沙龙由我院郭树理教授主持,主讲人是09级国际法专业硕士研究生熊瑛子同学,同时我们也十分高兴地邀请到了湖南科技大学外国语学院讲师谢潇老师以及08级经济法学专业硕士研究生,04年希腊雅典奥运会游泳选手扶婷同学担任我们的评议人。


主讲人熊瑛子同学开篇从现代摔跤的渊源和规则入手引出08年北京奥运会瑞典摔跤选手阿拉•阿布拉哈米安的摔奖牌案。由于不满裁判判罚而在颁奖台上摔掉颁给自己的铜牌的阿布拉哈米安不得不为自己的鲁莽行为付出惨重的代价,他被取消了男子古典式摔跤84公斤级比赛中获得的铜牌并且终生禁赛,随后,他先后向国家摔联和国际奥委会提出了仲裁申请。熊瑛子同学出于同情弱者的考虑,分别从体育法的基本原则——遵循先例、技术事项不予审查、比例原则、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程序正义原则五个层面向在座的老师同学们入木三分地阐述了自己的观点。她认为国家奥委会处罚过重,支持阿布拉哈米安的仲裁诉求。同时熊瑛子同学还提出运动是人类的权利,每一个人都应能在奥林匹克精神下不受任何歧视地进行运动。奥林匹克精神要求本着友谊、团结和公平的精神相互尊重,运动的组织、管理和经营必须由独立的体育组织承担。

 

评议人谢潇老师认为,在本案中,阿布拉哈米安摔奖牌的行为不适用“法定量刑情节”,而适用“酌定量刑情节”。虽然《奥运会宪章》中没有明文规定摔奖牌是违法行为,但是这种恶劣的向奥林匹克精神挑衅的行为严重违反了一个运动员最基本的道德底线,应该受到惩罚,国际奥委会可以行使自由裁量权依法进行裁判。扶婷同学则站在一个奥运会参加选手的立场深刻地指出如此轻易地结束一个优秀运动员的体育生命是非常不公道的,国际奥委会处罚过重,应当撤销终生禁赛的处罚。郭树理教授作为一个资深的国际体育法专家,提出了很多犀利的问题和观点:一是运动员面对裁判不公时如何进行私力救济?二是运动员参加奥运会的申请表是不是一个格式合同,如果是,那么应该做出不利于提供格式合同的一方的解释。三是运动员的权利完全被国际奥委会垄断。

在长达两个半小时的激烈谈论中,同学们各抒己见,踊跃表达自己的观点,现场气氛热烈,最后在郭树理教授和谢潇老师的总评中圆满结束。

 

上一条:Van Rhee教授作题为民事诉讼之一体化的学术报告
下一条:北京奥运会体育案例研讨之一:舒特勒vs国际网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