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治是国家治理现代化的原则性保障;法治与国家治理现代化的愿景性一致;国家治理现代化必须依仗法治路径。
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要紧紧把握治理“视域的全面性、品质的时代性、制度的成熟性、结构的稳定性、方式的规范性、体系的开放性”等特征,秉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更新治理理念,创新治理方法,协调多元共治。其命题之宏大、意蕴之丰富,不言而喻。但历史性的经验、地域性的借鉴、理性与价值的思辨都已表明:法治是国家治理现代化的原则性保障;法治与国家治理现代化的愿景性一致;国家治理现代化必须依仗法治路径。
原则性保障。现代国家治理体系的核心要素包括:具有高度资源动员和社会整合能力的执政党;廉洁、高效与负责任的现代政府;充满生机与活力、在竞争性资源配置中发挥决定性作用的现代市场经济体系;具有较强自我组织能力、自我管理能力的现代社会;具有民主品格、权责对等的现代公民;以及以现代国家制度体系为媒介、在国家与社会之间形成有机联系的制度化机制。 其中法治建设既是“成长和发育现代政治力量的基本框架”,更是理顺现代国家治理体系各大要素之间关系的核心环节:宪法性法律作为最高准则,保障执政党依法执政、服务人民;“法律面前一律平等”,要求政府成为“更阳光、会服务、负责任”的法治政府;“让市场的归市场,政府得学会放手”,要依仗法律来为其设置“方圆”;法律实施的社会化,使得民主、理性和道德内化为公民的精神品质,进而推动社会良性互动,避免出现“可怜夜半虚前席,不问苍生问鬼神”的反智政治现象。
愿景性一致。法治是现代国家治理体系的基本特征。在现代治理体系中,“法律是具有最高权力的公共权威”。法治需要具有普适性的抽象规则体系,国家成为公民权利的界定者和保护者,并通过法律的纽带实现社会政治整合,实现对社会的直接管治。要实现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的现代化,须冲破传统的“人治”藩篱,摒弃运动式、会议式、文件式治理范式,转而以制度化、系统化和法治化为核心内容,推进法治建设,实现科学立法、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和全民守法的美好愿景。
路径性依仗。“国家治理”实则是对“国家统治”和“国家管理”二者概念的扬弃。统治倾向于消极的压制,治理侧重于良性的规制,前者有损原初性的正义,后者的加入有助利益分配的重新定位和价值选择的全面校准。法治符合后者的要义:秩序不是压制下风平浪静的死寂,而是规制下水入其渠的波澜壮阔。推行多元协同的国家治理模式,意味着我们不仅要从思想观念上清除人治残余,而且在组织制度上要铲除人治隐形存在的可能,彻底实行法治。以法治的可预期性、可操作性、可救济性等优势,使不同利益主体在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大目标下求同存异,依法追求和实现自身利益最大化。(文/胡肖华)
本文转自《湖南日报》2014-9-12理论纵横版 http://epaper.voc.com.cn/hnrb/html/2014-09/13/content_879060.htm?div=-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