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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暑期学校】肖冬梅教授:大数据时代的数据权利构造
来源:法学院·知识产权学院     发布日期:2018-07-28     查看次数:
文章来源 法学院·知识产权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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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7月27日(星期五)上午9:00,1331银河网站登录入口网址·知识产权学院2018年“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研究生暑期学校第十四场学术讲座在法学院东附一楼隆重举行。本次讲座由1331银河网站登录入口网址·知识产权学院院长肖冬梅教授和郑令晗博士分别作题为“大数据时代的数据权利构造”和“数据控制者的立法解读及其可鉴经验”的讲座。讲座由法学院尹华容副教授主持。邹琳副教授、刘功奇博士等出席本次讲座。

肖院长从数据权利的缘起、数据权利的主体与客体、内容等方面向大家讲解。首先,肖院长认为数据是AI时代的新石油,这就要求我们对重视对数据的保护。而且通过微软小冰、今日头条AI算法及Alpha Go等形象生动的例子向我们展示数据的魅力。接着,肖院长向我们梳理了自2008年以来愈演愈烈的数据之争。在讲解过程中肖院长指出数据之争的核心即是否要为数据赋权及需要什么样的“数据权”。围绕GDPR当中删除权(被遗忘权)、可携权的缘起、发展历程、权利主体、客体和内容做了梳理并指出数据汇集已形成数据权力。随后,就数据权力的形成及运作机制向全体学员作了说明。在讲座最后,就GDPR中数据主体的六大权利分别作了说明,并重点对可携权进行深入透彻的分析。

郑令晗博士从数据控制者的概念界定、义务设定及立法模式的可鉴经验三个角度进行讲解。首先从行为要素、主体类型要素和意思联络要素三方面对数据控制者的概念进行厘清和界定。得出其有法律上主体性概念及实践中关系性概念之不同纬度表达。并指出应区分数据控制者与数据处理者。接着郑博士向我们介绍了数据控制者的法定义务类型,总结我们应从数据“寡头格局”下的失衡状态恢复到《一般数据保护条例》调整下的平衡状态。最后郑博士从立法模式角度下数据控制者概念构造和设定义务做出梳理并提出立法构想。

尹华容副教授在讲座结束做了精彩点评。他首先感谢肖院长跟郑博士向暑期学校全体学员及他本人带来了一场精彩绝伦的学术盛宴,并感谢肖院长邀请他担任本次讲座主持。他肯定了以肖院长为带头人的课题团队在这方面做出的学术成果。其次,他也从自己专业的角度提出了思考,如对于权利类型权利保护有必要从宪法从哲学角度进行分析,而对于当下法律与科技的关系及新权利的概念内涵性质都应进行思考。并且提出了自己的问题,如数据时代如何保护数据?数据控制者类型化的法理学基础何在?他认为本质上应是一个平衡与选择问题。也表示期待随后举行的关于“数据权利”的学术沙龙,希望今天提出的一些问题届时可以得到解答。最后,讲座在全体师生们的热烈掌声中圆满结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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