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11月5日下午在法学院东附一楼会议室,东南大学法学院副教授李可老师给我们带来了一场主题为“习惯的法源地位:反思与追问”的讲座。
论坛一开始,李可老师界定了所说习惯的概念范围,他指出习惯是自发形成的,源于民间社会或者体现于官方正式、非正式文件中。要构成习惯需满足两种要素。首先内容上具有权利义务的结构,其次要得到主体双方的认同,这一要素又包括三方面分别为实践所体现即人们反复实践、得到权威的支持和人们有遵守的可能性。李可老师认为习惯具有重要的法源地位,可以成为法官裁判的依据,他进一步提出了确定习惯法源地位的三种常规进路:1、制度分析2、价值分析3、功能分析,三种进路各有利弊。制度分析从一国实体法出发但往往忽视了制度背后的价值。价值分析注意到了制度背后的价值但由于价值的主观性,需要用生命的态度去诠释。功能分析是发现社会现实生活中习惯法所起的作用注重实证研究。
整个讲述过程,李可老师引经据典、举了很多生动有趣的例子,向我们充分展示了习惯在古今中外法律历史进程中扮演了重要的角色。李可老师讲述完后,几位参加会议的同学针对自己的疑惑和李可老师进行了探讨,论坛用了将近两个小时的时间,伴随着同学们的掌声论坛圆满结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