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11月3日晚七点半,研究生实务论坛之“人工智能智力成果的法律保护”在法学楼东附一楼学术报告厅举行。此次论坛由北京市伟博律师事务所主任、武汉大学兼职教授李伟民教授主讲,我院刘友华教授主持。陈红梅教授、我院院友、北京市伟博律师事务所律师唐一力博士以及我院博士研究生、硕士研究生、本科生参加了本次讲座。
李伟民教授从著作权法的角度出发,围绕人工智能智力的定义及产业发展、人工智能智力成果法律保护的司法实践、人工智能伦理问题三个方面,结合具体案例和人工智能智力成果法律保护的学术观点依次展开。李伟民教授指出,人工智能智力成果的研究首先应当明确人工智能的概念,人工智能存在概念泛化的问题,对以往技术的更新和对劳动的简化并不是人工智能。人工智能不仅仅是简单的计算机程序,而是一种全新的智能系统,是一种具有自我学习和理性行动能力的智能系统,其发展受大数据和计算机运算能力的影响。司法实践中,“全国首例AI生成内容著作权案”和“猴子拍照著作权案”表明人工智能的发展对民事主体制度和著作权制度产生了挑战。凝聚创作性劳动的人工智能“智力成果”是否能受著作权法保护在学术上具有一定争议性,主讲人通过对比是否赋予“智力成果”可版权性的学术观点,认为如果人工智能产生的“智力成果”属于独创性的表达,则属于著作权法保护的客体——作品,应当受著作权法保护。应当强调的是,人工智能智力成果在受著作权法保护时不能回避主体这一概念,人工智能智力成果是“有主”作品,而非“无主”作品,但要确定其著作权主体是人工智能本身还是人工智能的投资者、管理者、开发者,存在讨论的空间,需要通过立法技术来解决和安排;在当前的著作权制度下,人工智能“智力成果”可以参照孤儿作品制度、雇佣作品制度进行保护。
刘友华教授在总结发言中指出,人工智能的法律问题在法学研究的各个领域都具有很大的争议性,李教授从实务的角度对人工智能的法律问题进行解读很有启发性。首先,现有的法律规则是建立在主体与客体,人与自然二元划分的基础上的,人工智能领域智力成果可能是由多个主体共同完成的,这种情况下如何确定其主体是需要思考的问题。其次,在涉及客体保护以及权利归属的问题上,我们应当考虑相应的经济成本。最后,法律的主体资格是随着历史的发展不断延申的,人工智能能否作为法律拟制的主体这一问题值得我们深入思考。
李伟民教授在互动环节与在座的师生们进一步探讨了大数据与个人信息安全的问题。李教授表示,人工智能的发展需要大数据支撑,不可避免的会涉及到信息权属、信息暴露和信息安全的问题,我们要在发展和安全之间进行衡量。当互联网技术需要高速发展时,应当创造宽松的法律环境让其高速发展,而当互联网技术已经发展到高速阶段时,我们就应当通过法律对其予以规制,以保障个人信息的安全。此次讲座,让师生们对人工智能智力成果的法律保护有了更进一步的了解,取得了良好的效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