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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师教学工作基本要求
来源:     发布日期:2008-02-28     查看次数:

教师教学工作基本要求

为规范教学管理,进一步提高我院教学质量和水平,就教师教学工作特制定以下基本要求:

一、具有高尚师德、优良教风和敬业精神,具有严谨的科学态度和高度的责任心,严格遵守各项教学制度。

二、完成规定的教学任务,教授年课时应达到320课时以上,副教授年课时应达到260课时以上,讲师年课时应达到200课时以上,课时的计算方法应参见《法学院校内津贴分配实施方案》。

三、认真研究教学大纲,选定与大纲相适应的教材和教学参考书,编制教学日历和教案,在多媒体教室上课的应制作相应的多面体课件。

四、重视教学内容的合理安排,讲课内容应坚持四项基本原则,符合教学大纲的要求,强调基础、突出重点、讲清难点。

五、进行教学方法的探索和改革,根据专业及课程的性质与特点,采用多种教学方式,讲解清楚,富于启发,中青年教师普通话必须达到国家规定标准。

六、严格按照考试大纲制作试卷、标准答案与评分细则,认真批改作业、试卷。对学生的考核应当体现基本理论与实际能力相结合的原则,难易适度。

七、加强与学生的思想交流与沟通,对教学质量进行自检、自评、按照教务管理要求和程序,及时送交各项教学档案和数据。

八、按照学年论文和毕业论文要求、毕业实习要求做好指导工作,并依学校规定履行班主任职责。有关具体要求另行制定。

以上要求自2002年起实施,由法学院院务会议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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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1年12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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