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学术速递 >> 学术讲座 >> 正文
“大数据背景下刑法面临的新问题”学术研讨会 第三单元
来源:1331银河网站登录入口网址     发布日期:2023-06-14     查看次数:

    在第三单元的研讨中,共有九位主题发言人、三位与谈人。本单元由1331银河网站登录入口网址纪检监察研究院执行院长、法学院李蓉教授主持。

 

井冈山大学助理教授许士友博士以《加密资产性质初探》为题发言。许博士首先指出加密资产是一种财产这是很多司法判决的逻辑前提,他指出要掌握和理解加密资产的性质,必须要结合相关的司法案例,司法实践将大量涉及加密资产的犯罪行为定性为以公私财产所有权为犯罪客体的盗窃罪、诈骗罪;这得到了部分官方文件的认可;这符合社会上一般群体的日常认知,其可以在特定的市场和群体中转让、继承、赠与、质押与交易。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博士研究生张萌以《“加密货币”对国家安全的影响及未来发展进路》为题发言。张博士以比特币为对象进行说明,指出我国对比特币的态度应当是在保障国家社会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的前提下,合理监管并推动以加密货币为代表、将区块链作为底层技术逻辑的新兴技术的发展,这同时也是未来的一个发展方向。她提出加密货币没有货币所必须具有的流通手段、价值尺度和贮藏手段等职能,所以不应该成为合法的电子货币。接着她从七个具体方面分析了加密货币对国家安全所造成的影响。她认为加密货币自诞生以来获得的关注度有增减,国家和个人用户都应该采取相关措施,将其负面影响降至最低,共同探讨其未来发展。

中国政法大学法律硕士学院赵霞副教授以《区块链技术背景下金融监管的逻辑重塑与路径展望》为题发言。赵教授从原因论的角度进行分析,首先指出目前我国对金融市场是垂直式的监管体系,该体系使得信息不对称难以克服。传统的监管模式主要通过强监管来克服这一困境,即要求监管对象主动披露信息,对于披露不完整、不及时或者虚假披露采取相应的惩戒措施以及加大对监管资源的投入来加强自己获取信息的能力。但是这两种途径都难以从根本上解决信息不对称的问题。她强调要以区块链的技术来重塑金融监管的底层运作逻辑,扁平化的模式有利于克服金融监管失灵问题,而区块链技术在消除信息不对称上可以实现突破,由此重塑金融监管逻辑。

北京易准律师事务所季凤建博士以《用虚拟货币实施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司法适用的十大问题》为题发言。季博士总结了利用虚拟货币实施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在司法适用中的十大问题。他指出司法实践中对于海外注册而在境内进行传销的公司只认定构成自然人犯罪不认定构成单位犯罪不合理;引流app对于注册人的性质不予以甄别,一律认定为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的犯罪人不合理;在骗取财物的认定上,虚假宣传的认定使得构罪的数额过分高估,而且难以判断骗取财物中是所有权转移还是债权转移,司法实践却一律数字货币转移认定为所有权转移;不具有区块链、数字货币专业性知识的人却能出具鉴定意见,但很难作为非法证据排除;虚拟货币的处置中委托海外中间公司处置的合法性值得怀疑。

1331银河网站登录入口网址赖早兴教授以《加密资产刑事案件:样态、种类、问题及解决》为题发言。赖教授基于中国裁判文书网的刑事判决分析加密资产案件的总体样态,从中总结了加密资产刑事案件处理中存在的三个突出问题:类案不同判、涉案加密资产金额的计算难和涉案加密资产处置难。针对上述问题,他提出要正确定加密资产的财产属性以实现类案同判;考虑到我国现在已经完全禁止了加密资产的正常交易,只能借鉴国外交易所的数据,利用国际上靠前的交易所的均价对加密资产金额予以认定;司法机关可以设立自己的钱包,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涉案加密资产转移到钱包里,等政策的变化再加处置,若政策未有变化,则只能将这些涉案加密资产沉淀在钱包中。

湖南师范大学法学院赵冠男副教授以《加密资产刑法保护的路径选择》为题发言。赵教授认为当前司法已经发生了转向,变得不再谦抑。他整理了学术界的争论观点,得出当前学术界已经形成了虚拟财产应当按照财物予以刑事保护的共识。他认为学术界的理论过于激进,并且对司法实践产生了影响。之前严格遵守罪刑法定原则不认定其为财产犯罪,而现在司法更多地认定其为财产犯罪的基础上判处盗窃罪。他指出这有违罪刑法定的原则,也不符合盗窃罪的构成要件。

北京易准律师事务所杨锦炎博士以《加密资产行政监管和刑事规制的衔接》为题发言。杨博士认为国家当前禁止加密资产行业的交易,这使得加密资产违规行为完全是通过刑法予以规制,缺乏行政监管。加密资产行业并不是没有未来的,因为区块链技术和AI技术的结合将会成为未来发展潮流。基于此,他认为中国有必要对一刀切的政策进行调试,建立行政监管为主,刑事监管为辅的格局,行政监管应当优先于刑法规制,保护创新和防范风险并举。他分析了我国采取一刀切规定的原因及相应的消极影响。他主张以类金融规制方法进行规制,规范资产处置的程序,将其纳入整个法院监管体系中去。

安徽师范大学助理教授余秋莉博士以《加密资产法律监管的各国现状与发展趋势》为题发言。余博士指出我国对加密资产的态度经历了从审慎放行到严格监管再到严格禁止的过程。她列举了各个国家的监管政策并论述了我国与其他国家政策差异。她进一步地总结出各国监管政策背后的共同诉求是要防止利用加密资产或者区块链技术实施违法犯罪活动,保障本国金融系统的稳定性,以及保障投资者的权益。她提出加密资产行业会越来越走向世界的中心,要拥抱这一行业,而不是采取一刀切的形式。政策上,一方面要促进加密资产这一行业的发展,另一方面又要加强对其监管,要实现两者的平衡。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翟辉博士以《加密资产在欧洲的刑法治理及其对中国的启示》为题发言。翟博士认为德国法对加密资产的规制走在了世界的前列,在很多的法律法规中增加了加密资产的规定,比如电子证券法、银行法、反洗钱法等。他列举了德国民法上对加密资产的性质认定的五大学说,并且逐个分析了其利弊。他还简介绍了德国法上如何处理被没收的加密货币、在多大范围内应当没收比特币存在的争议,及其对我国的启示。

与谈人北京德和衡(长沙)律师事务所主任段启俊教授认为本单元各位主题发言人不仅有观点上的碰撞和交锋,还提出了司法实务中遇到的具体问题,这使得我们的课题研究成果更具权威性、客观性。他认为观点碰撞的根源在于刑法规定的滞后性,因为97刑法制定时并没有虚拟财产这一概念,将其作财产是扩大解释,刑法应当予以修正。最后他主张保持刑法的谦抑性,能够用其他方法解决的情况下尽量不要用刑法予以解决。

与谈人中南大学法学院罗树志副教授认为加密资产是一个新事物,各个法律部门都在做针对性的分析、研究,现在刑事司法中也出现了大量涉及加密资产的案件。加密资产属性理解上的分歧必然会导致案件处理结果上的差异。如何定位加密资产的属性,它到底是数据还是资产、财产,值得我们深入分析。当下禁止加密资产交易的政策,确实会引发涉案加密资产司法处置上的一系列难题。如何在当今的政策下寻找合适的加密资产处置方式,也是需要我们研讨的问题。欧盟、美国、日本等国和我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关于加密资产的管理政策有值得借鉴之处,而我国针对加密资产的相关立法和规章制度的建设一定会越来越完善,刑法作为最后一道屏障,也会发挥出其应有的作用。

与谈人大成律师事务所北京总部高级合伙人刘博士认为新事物产生一定会出现很多问题和阻碍,对于加密资产应当基于更加宽容的政策予以促进和保护。强调,所有的监管一定是滞后的,但不应当让技术发展停下来等待监管,而应当是监管引导和规范技术的发展。

 

 

 

上一条:【湘大法学学科创建四十周年系列讲座之二十一】 傅松苗:执行制度与破产制度功能比较——从一个“执破融合”的案例谈起
下一条:“大数据背景下刑法面临的新问题”学术研讨会 第二单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