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中心设立中国体育法学、外国体育法与比较体育法学两个研究方向。
一、中国体育法学研究方向
(一)本研究方向特色内容
第一,完善我国体育立法的研究。根据《现行体育法规汇编》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规汇编》的统计,我国现行的体育法律、法规多达300多件,绝对数量虽然可观,但大多数是一些规范性不够强的法规性文件,与发达国家的体育法律、法规层次效力比较,我国的体育法律、法规尚处于较低的水平。因此,在扩大体育立法数量的同时,不断提高法律、法规的规范化水平和立法层次,是我国体育法律体系建设的一项重大任务。开展完善我国体育立法的研究,将促进我国体育法治的完备。
第二,中国体育法学的基础理论的研究。体育法学的研究目前在我国仍处于起步阶段,尤其在体育法学的基础理论研究这一块,现状仍不能让人满意,深层次的研究成果寥寥无几。我们有必要在汉语世界详细讨论体育法学的一些的基础性的问题,一门学科的发展如果没有坚实的理论基础作为后盾,那么它就如建在沙滩的楼阁。本方向的具体研究内容包括体育法的界定,体育法学的基本框架与基本内容,体育法学的学科体系,等等。
第三,完善我国体育纠纷救济机制的研究。中国的体育纠纷解决机制还很不完善,怎样借鉴国外、国际的普遍实践,完善中国体育争端的解决机制,是一个值得深入研究的问题。中国在2008年举办奥运会、2022年举办冬奥会,中国主办的世界性体育赛事也在不断增加。如何建立中国国内的体育仲裁制度,使其与国际奥委会体育仲裁院的仲裁机制相衔接,有待进一步深入研究。这部分研究的主要内容是:(1)对中国体育界目前的一些突出的体育争议现状进行分析。(2)以体育仲裁为中心,构建中国体育纠纷的多元化救济机制的设计。(3)对于体育行会内部的纠纷救济与纪律处罚程序进行研究。(4)对体育纠纷的司法介入问题进行分析。
(二)本研究方向学术地位
我们较早在国内法学界开展了中国体育法学的研究工作,在国内具有一定影响力。自建立体育法中心以来,我们主持了众多科研课题,主要有:2005年的湖南省社科基金项目“体育法学的基本理论与基本框架探讨”、2007年司法部法治建设与法学理论部级项目“我国竞技体育的法律问题探讨”、2011年湖南省社科基金项目“中国职业体育劳资法律问题研究”、2012年国家体育总局体育哲学社会科学研究项目(重点项目)“中国职业体育劳资法律问题研究”、2013年湖南省社科基金项目“反兴奋剂自治规则的法律规制”等。
(三)本研究方向作用和意义
对中国体育法学的研究先前主要集中在体育学界,一些体育院校设立有体育人文社会科学硕士点和博士点,在该二级学科学位点下设立体育法学的三级研究方向。但近年来法学学者已经开始关注中国体育法学并进行了一定的研究,取得了一定的研究成果。从总体上来看,虽然我国已经初步建立了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但就体育事业这一块来说,中国的体育立法和体育法的科研,还远远不能适应中国体育的发展,没有能力为我国体育事业的发展提供良好的法律保障。大力开展中国体育法学的研究,不仅能够直接推动我国体育相关法律法规的制定和修改,而且能够为我国体育事业的发展提供良好的专门法律服务,还能促进我国法学学科体系的拓展和完善,建立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体育法学科体系。
二、外国体育法与比较体育法学研究方向
(一)本研究方向特色内容
第一,体育法立法的国别比较研究。上世纪中叶以来,各国都纷纷开始体育法的国家立法。例如,英国在1937年通过《身体锻炼和休闲活动法》,意大利在1942年通过《体育法》,加拿大在1942年通过《身体锻炼法》和1961年通过的《身体锻炼和业余体育法》,日本在1961年通过《日本体育振兴法》,罗马尼亚在1967年颁布《发展体育运动法》,1977年对该法进行了修改和补充,瑞士在1972年通过《体育法》,希腊和法国在1975年通过《体育法》,美国1978年通过了《业余体育法》。芬兰1980年通过体育法,法国在1984年和1992年两次修订体育法,意大利在1984年通过体育法,西班牙在1988年和1990年两次颁布体育法,90年代初,几乎所有东欧国家都颁布了体育法,1998年4月斯洛文尼亚共和国体育法被批准实施。美国于1998年对《业余体育法》进行了修正,2007年葡萄牙通过第3次修正的《体育法》。对于应当如何规范体育、促进体育法发展的问题,不同的国家会有不同的结论,但是国外体育立法的可取之处无疑为解决体育法发展问题提供巨大的帮助。他山之石,可以攻玉。本方向主要研究分析各国体育法立法情况,适当引用体育法判例,归纳出世界体育立法的基本趋势,对我国体育立法提出一些建议,从而进一步完善我国的体育立法,促进我国体育法的健康发展和体育运动的顺利开展。
第二,欧洲联盟体育法律制度研究。2007年欧盟委员会颁布了《体育运动白皮书》,标志着欧洲联盟体育法律制度发展的新起点。自1995年欧洲法院审理的博斯曼案件以来,围绕体育自治与欧盟法律干预的争论一直没有中断。我们很早就关注该内容的研究,有一名主要研究人员的博士论文就专门涉及欧盟的竞争立法与体育运动的关系问题。
第三,体育争议解决机制的国别比较研究。美国、英国、加拿大、希腊、法国、日本、韩国等国的体育纠纷解决机制已经建立,包括调解、仲裁等解决方式,在实践中已经取得了相当的成就。同时,国际体育仲裁院和世界反兴奋剂中心的成立创造了为各国所认同的判例和规则,刺激了体育法的发展。我们在这方面做了大量的科研工作。我们参与的教育部人文社科重大课题攻关项目“奥运会与国际体育争端解决机制研究”也关注了这方面的研究。该研究将从比较法角度得出一些基本结论,进而对中国体育纠纷解决机制的构建和完善提出系统化立法建议。
第四、反兴奋剂法律制度的国别比较研究。在科技发展和运动员对荣誉的盲目追求下,运动员使用兴奋剂成为不可忽视的问题。为了营造公平有序的竞争环境、维护运动员的身心健康,各国加大了对反兴奋剂立法的投入。世界反兴奋剂机构颁布了《世界反兴奋剂条例》、西方各国也制定了本国的反兴奋剂法。我国成立了国家反兴奋剂中心,隶属于国家体育总局,近年来制定了《反兴奋剂规则》、《反兴奋剂管理办法》、《反兴奋剂条例》等文件。本中心成立之后,始终重视世界反兴奋剂规则和各国反兴奋剂立法的有利条款,并提出我国反兴奋剂的完善建议。近年来,我们主持了湖南省社科基金项目“反兴奋剂自治规则的法律规制”、国家社科基金项目“国际反兴奋剂法律范式变革及中国措施研究”、湖南省教育厅科学研究重点项目“《反兴奋剂条例》修改研究”等,并编写了反兴奋剂系列著作,在国内具有较大的影响力。
(二)本研究方向学术地位
在本中心创立之初,国内尚未有学校和科研机构就外国体育法与比较体育法展开研究,本方向是国内首创;在国外,仅有荷兰海牙的Asser国际体育法研究中心专门就国外体育法与比较体育法进行研究。随着近年来我们不断发布相关论文,引起了学术界对比较法视野下的体育法制度的广泛关注。在科研课题上,我们主持了2007年国家体育总局体育社会科学科研项目“美国业余体育立法及其对我国的启示”。在该方向,我们出版了《外国体育法律制度专题研究》一书(武汉大学出版社2008年10月版),这是国内第一本关于国外体育法学的著作。
(三)本研究方向作用和意义
中国体育法的发展离不开对外国体育法的借鉴,无论是从体育法制建设还是从对体育法的科学研究来讲,一些发达国家甚至发展中国家都走在了我们的前面。随着我国体育事业的蓬勃发展,体育法制建设必须尽快推进,这就需要我们认真学习国外先进的体育立法,并对国外的体育法研究及时进行关注。学习它们的宝贵经验,也要吸取它们在体育法制建设过程中的教训。完善我国的体育立法,建立我国的体育法学学科体系。也有利于我国体育界在与外国进行体育交往过程中,能更为方便和快捷的与外国同行进行交流和对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