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学院读书会系列
经济法点
主题:关于股权及股东决议的相关理论研究
主持人:颜常
主讲人:夏远航
记录人:冯辉 栾玲玲
现场录音:王继文 王艳军
发言与观点
主讲人夏远航
一、股权的概念和性质
(一)股权的概念及立法规定
股权,亦即股东权,通常存在广义和狭义两种理解。狭义的股权,是指股东股东基于股东资格而享有的而享有的权利。广义的股权,则是指股东权利义务的总称。
(二)关于股权性质的主要学说及批判
(1)所有权说
该学说认为,股权具有所有权的性质,即股权是股东对公司财产所享有的所有权。
①以王利民教授为代表的观点认为,股东认缴出资、持有股份并未丧失所有权,而是为了更好地行使与实现所有权。
②以孙志平为代表的的观点认为“股东权实质上就是财产所有权”。
③物权论的第三种观点是建立在“所有权及其权能反向性分离” 这种观点认为股权是一种独立的以物权为基础,涵摄身份权在内的包括民事性权利。
(2)债权说
持此观点的学者主张股权实质上是债权。认为从公司取得法人资格时起,公司实质上就是财产所有权的主体。
(3)社员权说
该学说认为,股东因投资于公司而成为公司这一社团的社员,并基于其成员资格在团体内部拥有权利,股权是股东基于这种社员资格而享有的一种社员权。
(4)独立民事权利说
以江平为代表的观点认为,“股权不同于社员权,是一种自成一体的独立权利类型”,股权是作为股东转让出资所有权的对价的民事权利。
(5)准公权力说
股权是私法公法化后的一种权力或者说私权利向公权力转化的结果。
(6)劳动能力权说
此新学说由陈乃新教授首创。陈教授认为,股权在本质上就是一种劳动能力权。所谓劳动能力权,是指劳动者与企业缔结合约后,在国家法律制度限制条件下,其由于使用其拥有的劳动力而引起的收益的权利,本质上亦是劳动者通过劳动力使用权商品商品化后进入企业所形成的,以获取增量利益为目的,就企业重大问题进行协同管理、生产与分配增量利益的一种经济发展权。
(三)小结:
个人赞同劳动能力权说。股权就是公司中参与财富创造的人们可以分享公司盈利的权利。它是一种劳动能力权,而且是人对其活劳动能力的权利。
劳动能力权是对人的劳动能力的承认,对股权的认识是科学的,也是符合经济发展的需要的,尤其是在解决人力资本获得股权的问题上,具有明显的理论优势。
二、股东决议的性质和效力
(一)股东大会决议的概念
股东大会的决议,是指股东大会依照法律和章程规定的程序作出的决定,股东大会决议需要通过股东投票的形式来作出,而且必须经过持有股份多数的股东同意才能形成股东大会决议。
(二)股东大会决议的法律性质
第一种观点认为:股东大会决议是合同行为。
第二种观点认为:从股东大会决议的形成过程和效力的特殊性来看,它不属于传统法律行为,即单方行为、契约、合同行为中的任何一种,明显带有团体法的性质,应该按照一种独立的法律行为来看待。
(三)股东大会决议的效力
(1)股东大会决议对公司内部各机构的效力
股东大会决议对公司内部各机构有拘束力,这是由股东大会的特殊地位所决定的。
(2)股东大会决议对公司以外第三人的效力
第一种观点认为:股东大会决议只是在公司内部决定公司意思,对董事会、监事会固然具有拘束力,但在公司与第三人的关系中,应遵循所有和经营相分离的原则,其不能对外直接代表公司,不能直接拘束第三人。
第二种观点认为:虽然股东大会决议是对内性的,不能直接形成对外性法律关系,但在公司对外交易时,若须经股东大会事先达成决议而未达成,就等于公司本身欠缺意思表示,交易会因欠缺意思表示而无效,交易的效力就此受到影响。从这一点上来讲,股东大会决议实际上也发挥了对外性的约束力。
第三种观点认为:通过综合以上两种观点,股东大会只是公司的权力机关,并不直接对外进行业务,不是公司的代表机关,因而股东大会上产生的决议也就不能直接对第三人发生效力。
(3)股东大会决议对股东的效力
股东大会决议对股东当然具有约束力。我国要健全“股东民主”(少数服从多数,多少尊重少数)制度,并加大保护中小股东合法权益的力度。
(四)小结
股东大会的决议是调整公司主体之间如何协作创造财富和分配财富的关系,是调整增量利益关系的,符合“经济法是调整增量利益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因此股东大会决议是属于经济法上的一个具体的契约。
三、结束语:公司法归属部门的反思
曾经作为民法特别法而存在的公司法,到底是属于民法,还是属于经济法呢?这绝不是一个无关紧要的问题,而是一个必须面对的学术问题。这也是我们希望通过股权的理论研究,为解决这一学术问题提供有益的思考和建议。
小组长发表观点
一、曲琳发言
赞同夏远航的观点,夏远航未说到公司法条的具体划分,就公司法的法条分析。关于股权性质的学说中对劳动力权学说进一步阐述;提到了股权的来源,股权的本质,股权的内容,股权的实现这四点作为将股权定位为劳动力权的理由。阐述股东大会的性质与概念,将股东决议在法律上定位为二次契约。二次契约的特证表现为:股东决议是一种协作契约,约束在企业内部协同生产关系。企业是为生产创造剩余而由投资者,管理者与投劳者通过交易关系契约而生产,又通过协作关系契约协同进行剩余生产与分配。投资者提供决策劳动、投劳者提供直接生产劳动,管理者提供指挥劳动共同创造剩余,而股东决议正是投资者提供决策劳动过程与结果。
二、马胜利发言
首先说明探讨此问题的价值。认为有重要的意义。把股东区分为投资股东、经营股东、投机股东。研究的核心应当是在于经营股东和投资股东。股东不是所有权,股权不是债权,股权不是社员权,因为社员权不得随意转让,但是社员权说有可采纳之处,最后马胜利肯定了劳动能力权说。
三、韩雪发言
股权从要素上进行分析可以从两方面入手,第一方面,从股权的主体。是有限责任公司出资人及出资受让人,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第二方面,股权的内容,1、依据其股份或出资份额分享盈利及承担风险。2、参与公司的经营管理。
股权的性质。1、独立的权利而非公司法人所有权的有机组成部份,它有自己独立的主体和特定的内容。2、将其认定为一种“合作性的劳动力权”。2、股权不是民事私法中的人身或财产权。
股东大会对第三人的效力。若外化的信息与公司股东决议不相一致时,便会产生股东决议对第三人效力的问题。若第三人出于善意对其所获得的信息产生了合理的信任,那么,第三人和公司之间的关系依外化信息而定,若第三人恶意,那股东决议便对其发生作用。
四、王继文发言
从股东的内容来阐述。公司法规定的股权权利包括:1、投资收资权。2、公司经营管理参与权。3、选择管理者的权利。4、股份转让权。5、知情权。6、剩余财产分配权。
认为股权是一种特殊的财产权利,体现在:1、股权在本质上是一种特殊的财产权利。2、股权是一种作为股东转让出资财产权所有权的对价而换取的一种民事权利。3、股权是公司法人所有权的内部权源。4、股权是目的权利和手段权利的有机结合。
因此,认为股权是股东以持有股份为基础,以获得最大的经济利益为目的,对公司享有的一种特殊的财产权利。
自由发言评论
沈杰峰: 质疑王继文将股权认为是特殊财产权利的观点,难以理解。
蔡莹若: 认为王继文的观点正确,认为股权是公司法赋于股东的一种独立的民事权利。
陈乃新老师: 权利由法律确认保护,财产权包括有形财产权,无形财产权;首先应当说明什么是财产权,其次说明什么是股权,最后说明股权归属于财产权。
王丽明问: 股权与股东权利的区别。
周林峰答: 股权与股东权利是两个不同的概念,结合公司法对股权与股东权进行比较。
1、从股利分配权角度分析
2、从股权转让与法定股权收购角度分析
3、从股东权继承角度分析,股东权是一种身份权,资格权
股东权在公司法上表现为多种权利,大体可以分为三种权利:1、股东的自益权。2、股东的共益权。3、股东的诉权。
陈乃新老师: 提出观点应从实际出发,查阅“股权”出词之处,在此基础上进行分析。
朱珊: 认为股权为一种劳动力权,并进一步阐述观点。
栾玲玲: 对于股权的性质 ,股权是要获得最大的收益,收益来源于劳动。
霍娟: 根据《公司法》规定,可以根据股权行使目的或股权内容,将股权区分为“自益权”“共益权”。“自益权”是股权中的财产性权利,是股东以从公司获得经济利益为目的的权利,具体体现为资产受益权,股份转让权,剩余财产的分配权等。“共益权”是股东参与公司事务的权利,包括股东会出席权,表决权,委托投票权等。赞同陈乃新老师的观点,提出了受益权这个概念,并从以下几点来进行论证,1、股权产生的特殊性。2、股权的主体。3、股权先行使方式的多元化。4、股权内容的综合性。5、股权客体的特殊性。
王艳军问: 1、股权是劳动力权的话,那么如何解释法人独立财产,独立人格,法人独立法律地位?2、劳动力权产生增量利益的话,那么公司在破产的时候,股东投资有风险,在公司解体时,是否产生增量利益?
邓岚莺问: 股东大会决议对公司以外的第三人的效力?
李翔问: 什么是劳动力权?
主讲人夏远航对以上提问一一详细做出回答。
朱珊回答了王丽明提出的有关破产的问题。
蔡莹若对于股权是一种特具风险的投资,其作为财产权的两个原因作进一阐述。
陈晓环对于股权与财产权之间的联系作进一步阐述。
文惠良问:公司与第三人的行为,若属于股东大会决议的事项,未经股东大会做出决议的,该行为对公司不能发生法律效力,股东大会决议不能约束第三人,但从反面,在欠缺股东大会决议的场合,可会影响第三人,决议有瑕疵,会不会影响第三人?
周林峰问:少数股东没有参加决议资格的怎么办?
李灿辉问:一般意义上的劳动与下定义上的劳动,有什么本质的不同?
王艳军问:股权是怎么样形成的?
主讲人夏远航对以上提问一一做出阐述回答,主持人颜常对会议作总结性发言。
老师点评
陈乃新老师作了总结,并在研究方法上,发表了指导意见。
1、必须深入论题,做好做到攻其一个论题。
2、必须遵守以下两点,第一点是必须遵循法律的文本,将中外法条找出来,找一找中外的法条是否有对“股权”的法条界定。
陈乃新老师首先对主讲人夏远航的论文题目做出了肯定,并指出了一些问题。
首先,研究一个课题,不能把两个问题混在一起研究。股权研究的是理论法学问题,股东大会决议主要是应用法学的问题。
其次,在夏的论文中,语言表达不能符合法理学,注意用词。
最后,研究理论时,对应用加以研究。
陈乃新老师提出了一个研究方法,找出问题,按层次,种类区分问题类型,找到一点,或者一种视角,对各个问题进行研究,集众人之长,研究问题。
记录人:冯 辉
2007年11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