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年11月5日晚上7点,在法学楼东附楼一楼会议室,法学院•知识产权学院第三届研究生体育文化节体育文化沙龙,体育案例研讨之四,在热烈的掌声中开始了。本次体育案例研讨的主讲人是08级法律硕士专业的黄亮同学,08级法律硕士专业的胡尚周同学担任主持人,评议人则由08 级国际法专业的唐建志以及09级国际法专业的熊瑛子同学担任。
本次体育文化沙龙讨论的主要内容是由球星梅西所在的巴塞罗那队对国际足球联合会的仲裁质疑引起的一系列法律问题。首先,主讲人带领大家回顾了事件的具体情况:2008年8月27日,阿根廷足球联合会要求巴塞罗那队放归对内23岁以下的队员梅西去参加奥运会,但巴塞罗那队认为自己没有义务放归梅西先生参加阿根廷国家青年足球队进行的针对北京奥运会的训练和比赛。巴塞罗那足球俱乐部为了留住梅西,向国际足球联合会发出申请,请求国际足球联合会赋予其拒绝阿根廷足球协会征召梅西回国参加北京奥运会男子足球的训练和比赛的权力。但是,国际足联拒绝了巴塞罗那队的请求,认为各俱乐部放归其23岁以下球员参加奥运会的行为是一项俱乐部的义务,具有强制性。因此, 巴塞罗那足球俱乐部向国际体育仲裁院提出了仲裁申请,要求撤销国际足球联合会做出的决定。对于巴塞罗那队的质疑,在国际体育仲裁院联进行了一系列的答辩,根据体育法和《转会规则》,国际体育仲裁院认为国际足球联合会相关机构在收到巴塞罗那足球俱乐部要求赋予其一项豁免其球员被征召的权力时所强调的“俱乐部有义务放归其23岁以下球员参加北京奥运会”的义务,既缺乏契约的基础,也缺乏法律上的基础(包括成文法与不成文法),因而这项义务不能成立。故而,梅西先生可以不必被放归阿根廷23岁以下青年队进行北京奥运会的训练与比赛。但梅西为什么还是参加了奥运会并为阿根廷拿到金牌呢?这就是本次讲座要讨论的法律问题了:第一,我们分析了巴塞罗那队的利益得失,发现梅西不去奥运会巴塞罗那队会损失更大,这就是梅西为何出现在奥运会的原因;第二,我们通过此事件可以看分析出,现代体育法的价值,是体育运动的普及;第三,体育法调整的对象是运动员、运动协会和俱乐部三者在运动普及中的作用;第四,得出结论,体育法是民商法的特别法。
讲座的进行中,同学们积极提问,各抒己见,气氛热烈!在掌声和讨论声中,本次讲座使同学们对体育法的作用和性质有了更深入的认识。当晚9:30 ,本次沙龙在一片热烈的掌声中圆满结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