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更好地推动食品药品安全领域的公益诉讼办案工作,衡阳市人民检察院于2022年9月20-22日举行了全市公益诉讼业务培训会,我院经济法环境法学科组副教授、博士生导师肖峰应邀,作了题为《食品药品安全领域公益诉讼理论与实务问题》的专题讲座,讲座由衡阳市人民检察院第七检察部副主任吴岱融同志主持,市院公益诉讼部门及各区县院公益诉讼条线50余名同志参加了讲座。
肖峰副教授以2017年修改的《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确立检察公益诉讼后办案数据为基础,分析了检察机关根据《食品安全法》《药品管理法》为依据提起公益诉讼的实践情况,并从“食品药品领域检察公益诉讼的条款分析”“食品安全利益保护的实体法规定”“消费者权益保护诉讼的一般性规定”“食品安全消费诉讼中的惩罚性赔偿”“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中刑民交叉”五个方面,对食品药品安全领域的检察公益诉讼理论与实务问题,进行了深入的讲解。
讲座中,肖峰副教授对比了《民事诉讼法》第五十八条两款规定关于社会组织、检察机关诉讼范围的差异,分析了在检察机关视野中“公共利益”的应然含义,及其在食品药品领域的具体体现。随后,肖峰副教授解读了《食品安全法》中关于“食品”范围、安全风险类型、安全标准的层次,以及生产者、经营者、广告经营者、网络平台等主体损害公共利益行为的具体规定;剖析了《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产品质量法》中关于包括食品药品在内的产品的质量安全保障要求,结合消费者个人请求损害赔偿的条文含义,阐释了其与检察机关提出的公益保护诉求间的一致性与差异性。
最后,肖峰副教授围绕食品药品领域中“惩罚性赔偿”和“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两个热点问题,对消费者在实际损害之外,要求违法经营者作出额外赔偿的法理,进行了深入的分析,结合刑事诉权与公益诉权间的制度关联,从两个诉权启动时间与条件、公益诉求与财产刑关系、赔偿性请求对认罪认罚的影响等方面,分享了自己的最近研究成果。
讲座中,肖峰副教授运用食品药品领域的热点事例,结合指导性案例、自身参与听证或接受检察机关咨询的案例情况,对所涉主题进行了生动地讲解,并回答了参训检察官就保健品身份、食品虚假宣传打击等方面的提问。最后,吴岱融副主任对讲座内容进行了总结,认为肖峰副教授讲述内容富有创见,对检察机关办理食品药品公益诉讼案件的工作具有极大的指导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