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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届“湘江青年法治论坛”主题征文公告
来源:法学院·知识产权学院     发布日期:2018-07-03     查看次数:
文章来源 法学院·知识产权学院

科学技术发展日新月异,人工智能技术已成为推动人类经济、社会发展的新引擎,一场技术革命正悄然展开。2017年国务院印发的《新一代人工智能发展规划》明确提出,人工智能是影响广泛的颠覆性技术之一,将对政府管理、经济安全、社会稳定乃至全球治理产生深远影响。随着人工智能与其他科技的融合创新与聚变发展,智能社会正成为继农业社会、工业社会、信息社会之后的新型社会快速到来。人工智能技术的快速发展与广泛使用,不仅为国家、社会法律治理带来了前所未有的新挑战,还冲击着既有法律制度及其体现的价值观,也将对现有法学研究产生深远影响。

在此背景下,如何实现“初步建立人工智能法律法规、伦理规范和政策体系,形成人工智能安全评估和管控能力”的新目标;如何完善现代法律体系,应对人工智能带来的新风险和不确定性,在变革中维持秩序,在创新中实现守护,在价值与事实之间找到平衡,成为智能时代法律人所必须面对的紧迫问题。本次论坛聚焦“人工智能时代的法律规制”这一主题,重新认识科技发展下的法律建构问题,解读在人工智能的法律实践中所面临的困惑。诚邀海内外青年专家、学子,共襄法治之策,为智能社会的法律治理贡献智慧。第五届“湘江青年法治论坛”应时开展。本次论坛由“法治湖南建设与区域社会治理”2011协同创新中心主办,1331银河网站登录入口网址·知识产权学院、湖南大学法学院和中南大学法学院共同承办,《湘江青年法学》编辑部协办,拟于2018年10月下旬在1331银河网站登录入口网址举行。

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征文主题

主题为“人工智能时代的法律规制”,子主题包括但不限于:

1.人工智能的伦理与立法规制

2.人工智能环境下新型权利研究

3.人工智能与法律人才培养

4.人工智能时代个人数据的法律保护

5.人工智能对司法领域的影响

6.人工智能对刑法理论的挑战

7.人工智能时代侵财犯罪的刑罚规制

8.人工智能对知识产权法基本理论的冲击

9.人工智能对专利法的挑战

10.人工智能对著作权法的挑战

11.人工智能治理的国际法路径

二、征文要求

1.征文紧扣主题,学术规范严谨,突出理论性和实践性。

2.未公开发表,字数要求8000-20000字。注释参照《湘江青年法学》征稿启事(在知网检索“湘江青年法学”出版物即可下载)或者附件。首页脚注写明作者姓名、出生年月、单位、职务职称、手机号码、通讯地址、邮编、Email地址。

3.稿件请发至“湘江青年法治论坛”会务邮箱 xjqnfzlt5@163.com(邮件主题注明:“‘人工智能时代的法律规制’学术研讨会征文”,稿件命名方式:学校名称+作者姓名+论文标题)。请勿重复投稿。

4.征文截止日期:2018年9月30日。

三、评审与奖励

1.论坛组委会坚持“公平、公开、公正”原则,实行匿名初审,之后提交专家复审。征文一旦入选,主办方将即时告知,并邀请参会。

2.针对优秀作品,本届论坛设立论文奖项如下:一等奖2名;二等奖3名;三等奖4名。

3.获奖论文将获以“法治湖南建设与区域社会治理”2011协同创新中心的名义颁发的证书及物质奖励。主办方将择优在《湘江青年法学》上予以刊登。

4.受邀参加论坛的青年学者自订旅票,主办方为参会学者提供交通费用(报销费用以火车乘车区间硬卧费用为限)。论坛期间食宿由主办方统一安排(免费)。交通费报销需提供原始票据凭证。

四、联系方式

通讯地址:湖南省湘潭市雨湖区1331银河网站登录入口网址·知识产权学院,411105。

会务联系人:

王舒,17310165841

孟丹,15773259306

诚盼海内外专家、学子踊跃赐稿,共襄研讨!            

“法治湖南建设与区域社会治理”2011协同创新中心

1331银河网站登录入口网址·知识产权学院  

《湘江青年法学》编辑部  

2018年7月3日   

附件:

《湘江青年法学》行文体例与注释规范

一、来稿请附中英文标题和摘要(300字之内)、关键词(5个以内)及作者个人简介(包括姓名、单位、职务或职称、地址、联系电话、电子邮箱)。

二、来稿一律采用脚注,编号连排(法律史文章之古文献可采加括号之文内注),样式为①②③等。

三、非直接引用原文者,注释前加“参见”;非引自原始出处的,注释前加“转引自”。

四、数个资料引自同一出处的,注释采用“前引③,某某书,第×页。”或者“前引④,某某文。”两个注释相邻的,可采“上引某某书(文)”。

五、注释举例

(一)著作:①《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3卷,人民出版社1972年版,第6页。② 胡锦光、韩大元:《中国宪法》,法律出版社2004年版,第8页。

(二)论文:①王利明:《中国民法典的体系》,《现代法学》2001年第4期。

(三)文集: ①龚祥瑞:《比较宪法学的研究方法》,载《比较宪法研究论文集》(第一集),南京大学出版社1993年版,第55页。

(四)译作:①[英]梅因:《古代法》,沈景一译,商务印书馆1984年版,第69页。

(五)报纸:①姜明安:《多些民主形式,少些形式民主》,载《法制日报》2007年7月8日,第14版。

(六)古籍:①《宋会要辑稿·食贷》卷三。② [清]沈家本:《沈寄簃先生遗书》甲编,第43卷。

(七)辞书:①《辞海》,上海辞书出版社1979年9月第4版,第943页。

(八)网络资料:①王生长:《中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后的仲裁法》,载http://www.cietac.org.cn /CD14/CD145.htm,2013年6月19日访问。

(九)外文:①Robert Gilpin, Economy of International Relations, Princeton: Princeton University Press, 1986, p.5.   ②See G. Gordon & P. Miller (ed.), The Foucault Effect: Studies in Governmentality, Hemel   Hempstead,England: Harvester Wheatsheaf, 1991, pp.32-35.  ③K.J.Leyser, “The Polemics of the Papal Revolution”, in Berly Smally ed., Trends in Medieval Political Thought. Oxford: Oxford University Press, 1965,3rd ed., p.53.   ④Alessandro Giuliani, “The Influence of Rhetoric of the Law of Evidence and Pleading”, in Judical Review, 62(1969), p.231.

(十)英文以外的外文文种:依照该文种注释习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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