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院欧爱民副教授及学生申请撤销确立“驾考合一”的规范性文件已获答复
省政府法制办复函:已向国务院请示
今年初,我院欧爱民老师收到了省政府法制办关于审查《关于印发< 湖南省机动车驾驶人培训考试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湘公通[2007]14号)的复函,复函称:发现此事涉及上位法问题,并已就有关法律适用问题向国务院请示。
事情缘起于我院欧爱民老师在给08级宪法学与行政法学专业(下称宪行专业)硕士研究生上课时提到,湖南省公安厅、交通厅联合制定的《湖南省机动车驾驶人培训考试管理暂行规定》(下称《暂行规定》)所确立的“驾考合一”模式——即公民申领驾照只能通过驾校报考,必须参加驾校培训——存在违法嫌疑。他引导学生理清了分析“驾考合一”模式违法性的思路,并认为可以向省政府法制办提出对《暂行规定》的审查申请及意见。
在随后的学习过程中,在欧爱民等老师的指导下,08级宪行专业的彭超等十四名硕士研究生围绕“我国的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制度”进行了探讨,认为湖南省公安厅、交通厅联合制定的《暂行规定》(2007年4月1日起施行)的第二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只受理省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审核的机动车驾驶培训机构的报考手续。机动车驾驶证申请人凭培训记录和机动车驾驶培训机构颁发的培训结业证到相关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报考”存在《湖南省行政程序规定》第四十七条第二款所指的情形,与《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公安部令第91号)的相关规定相抵触;同时,违背了上位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的相关规定。
基于以上依据与理由,根据《湖南省行政程序规定》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公民认为规范性文件违法的,可以向有关人民政府法制部门提出审查申请。欧爱民老师与彭超等十四名学生向湖南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书面提出了对该条文的审查申请,请求撤销这一规范性文件。
2009年1月8日,湖南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就欧爱民老师等提出的审查申请作出湘政法函[2009]2号复函,称其已就有关法律适用问题向国务院请示,待国务院答复后,再行处理。
这是我院教学关注现实、立基民生、走向实践的体现,具有重大的社会现实意义。若此项意见最终得到采纳,将会彻底改变我省考驾照必须先经过驾校培训的情况。确认政府不能强制公民个人参加驾校培训,不仅能够为已具有娴熟驾驶技术但没参加驾校培训而申领驾照的公民节省一笔不必要支出的驾校培训费用,更重要的意义在于监督、促进政府依法行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