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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法制办已就欧爱民副教授及学生申请撤销确立“驾考合一”的规范性文件作出最终答复
来源:     发布日期:2009-04-24     查看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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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院欧爱民副教授及学生申请撤销确立“驾考合一”的规范性文件已获最终答复

省政府法制办复函:已向省公安厅、省交通厅发出停止执行函

4月21日,我院欧爱民老师收到了省政府法制办关于审查《关于印发< 湖南省机动车驾驶人培训考试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湘公通〔2007〕14号)的复函,复函称:已向省公安厅、省交通厅发出停止执行湘公通〔2007〕14号的函。

去年年底,欧爱民老师在给2008级宪法学与行政法学专业硕士研究生讲课时发现,湖南省公安厅、交通厅联合制定并于2007年4月1日开始施行的《湖南省机动车驾驶人培训考试管理暂行规定》(以下简称《暂行规定》)所确立的“驾考合一”模式,即“公民申领驾照只能通过驾校报考,必须参加驾校培训”存在违法嫌疑。在引导学生理清分析“驾考合一”模式违法性的思路,并指导学生围绕“我国的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制度”进行探讨后,2008年12月7日,欧爱民老师与彭超等14名学生向省法制办书面提出了对《暂行规定》的审查申请,请求撤销《暂行规定》这一规范性文件。

今年1月8日,湖南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已就欧爱民老师等提出的审查申请作出湘政法函〔2009〕2号复函,称其已就有关法律适用问题向国务院请示,待国务院答复后,再行处理。随后,从省法制办获悉,国务院已致电回复省法制办,“要求深入研究该文件,作出合理的解决方式”。

2009年4月14日,省法制办就欧爱民老师等提出的审查申请作出湘政法函〔2009〕15号复函,认为:

一、《暂行规定》有效期届满,未经重新公布,已经自动失效。

根据《湖南省行政程序规定》第五十一条规定:“规范性文件有效期为5年。标注‘暂行’、‘试行’的,有效期为2年。有效期满的,规范性文件自动失效。制定机关应当在规范性文件有效期届满前6个月内进行评估,认为需要继续施行的,应当重新公布;需要修订的,按制定程序办理。”因而,《暂行规定》已经自动失效。

二、《暂行规定》有关内容不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暂行规定》第二条规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只受理省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审核的机动车驾驶培训机构的报考手续。机动车驾驶证申请人凭培训记录和机动车驾驶培训机构颁发的培训结业证到相关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报考。”《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九条第二款规定:“申请机动车驾驶证,应当符合国务院公安部门规定的驾驶许可条件。”2007年4月1日起实施的《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公安部令第91号)明确了申请机动车驾驶证的年龄条件和身体条件,没有规定申请驾照必须经过机动车驾驶培训机构的培训,因而《暂行规定》的上述规定不合法。

根据《湖南省规章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办法》、《湖南省行政程序规定》,省法制办已向省公安厅、省交通厅发出停止执行湘公通〔2007〕14号的函。

省政府法制办这一复函意味着,在我省考驾照必须先经过驾校培训的制度已经成为历史,公民可以直接以个人名义报考驾照。若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不受理个人报考手续,公民个人可以依据《行政诉讼法》第十一条,以公安交管部门为被告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废止“驾考合一”制度,解除“驾照捆绑驾校”,对于从根本上遏制驾考腐败,维护公共交通秩序与安全,还公民学习驾驶技术的自主选择权,无疑具有重大意义。同时,这也体现了我院师生具有以实际行动,运用专业知识,关注民生、监督和促进政府依法行政的社会责任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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