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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北大学吴光明教授莅临我院讲学——海峡两岸物权法比较
来源:     发布日期:2012-02-29     查看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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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2月25日至3月8日,台北大学图书馆馆长、法律学系专任教授、财经法研究中心主任吴光明先生将在我院进行为期两周的讲学和访问。2012年2月28日,吴光明教授在法学院西附楼一楼(模拟法庭)进行了一场题为“海峡两岸物权法重要概念辨析比较”的讲座。此次讲座由1331银河网站登录入口网址主办,由建筑房地产法研究中心和金融与法研究中心具体承办。1331银河网站登录入口网址建筑房地产法研究中心主任彭熙海教授主持讲座。倪洪涛教授,建筑房地产法研究中心秘书长、金融与法研究中心副主任兼秘书长肖伟志副教授,院长助理、金融与法研究中心研究员刘友华副教授,金融与法研究中心副主任蒋新副教授、张义清副教授,金融与法研究中心研究员李喜莲博士、周晓晨博士,以及我院的本科生、研究生两百余人聆听了本次讲座。

讲座伊始,吴教授对海峡两岸的物权法进行了概说,比较两者的立法背景。吴教授认为:因为海峡两岸的政治经济社会背景不同,所以整个法律制度的取向和偏好也有差别。另外,吴教授在对物权法法典结构、权利主体两个方面进行比较时谈到:(1)海峡两岸在立国精神与社会背景的差异下,法典结构仍同中有异,而最大的差异,莫过于对于土地私有观念的分歧。(2)海峡两岸民法对于自然人的规范,除就行为能力人的客观分类标准有不同之外,对于胎儿权利能力的保护,亦属不同;在法人方面,大陆民法通则中,并无明确的财团法人的规定。同时,吴教授在谈到权利客体方面的有关规定时,主要对海峡两岸物权法中的基本规范、所有权、用益物权、担保物权、占有等内容进行了详细的分析比较,并且对相关差异进行了说明和举例。

讲座最后,吴教授对海峡两岸的物权法进行了总结:国家高权介入私经济活动的程度不同,影响了海峡两岸物权法法典结构设定的差异,经济体制的不同投射出权利主体设定的差异,而政治意识型态又投射出权利客体设定的差异,国家控制力度反映在法律密度的差异上等等。

在整个讲座过程中,吴教授主要运用比较分析的方法展示了台湾地区物权法的特色,其开阔的视野、简洁的语言、通俗易懂的举例,让在场的师生们受益匪浅。在最后的互动环节中,师生踊跃发言、提问,与吴教授交流探讨,现场气氛十分活跃。讲座在热烈的掌声中圆满结束。

吴光明,台北大学法学系教授,台北大学图书馆馆长、台湾大学法学博士、奥地利维也纳大学、德国慕尼黑大学、美国乔治敦大学等访问学者,北京理工大学法学院(物权法)讲座教授、1331银河网站登录入口网址金融与法研究中心研究员、律师(1975至1993)、法务部物权法修法委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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