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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轶教授来我院讲座
来源:法学院·知识产权学院     发布日期:2014-09-30     查看次数:
文章来源 法学院·知识产权学院

  9月28号下午,1331银河网站登录入口网址韶风名家论坛一场题为“论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学术讲座在法学楼西附一楼模拟法庭隆重举行。此次讲座的主讲人为王轶教授,王轶教授现为中国人民大学教授、博士生导师,中国民法学研究会常务理事、秘书长,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重点研究基地——中国人民大学民商事法律科学研究中心副主任,中国人民大学发展规划处处长。讲座由我院民商法学位点负责人彭熙海教授主持,曹艳芝教授、肖伟志副教授、李喜莲副教授、周晓晨博士参加了讲座。 

  讲座开始之前,彭熙海教授向在座的老师和同学们介绍了王轶教授,并对王轶教授此次能在百忙之中莅临我院表示了热烈的欢迎和衷心的感谢。在致辞过程中,彭喜海教授还回忆了多年前在中国人民大学访学期间聆听王轶教授授课的难忘经历,并由衷表达了对此次精彩讲座的热切期待。

  王教授主要从两个大的方面谈了自己关于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问题的研究心得和见解,亦即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规定的合同绝对无效情形的体系化整理问题及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认定的相关问题。王教授指出,通过体系化整理,在我国,合同实质上仅在两种情形下而最终归于绝对无效,即损害国家利益或社会公共利益与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王教授认为,在认定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情形下应注意以下四个方面的问题:第一、关于违反强制性规定无效的引入,其目的实质上是在于尽量使合同生效,进而有效维护交易安全与秩序;第二,只有在某一规定所规整的法律事实属于民事行为时,方有必要去判断此一规定是否强制性规定,如某一规定规整的是事实行为,是没有必要去判断其是否强制性规定;第三,不能简单依据法律条文中是否包含有“应当”或“不得”的字样,来认定是否属于法律和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最后,王教授谈到,并不是所有的强制性性规定都需对其进行管理性强制性规定亦或效力性强制性规定的区分,才能确定其是否对合同的效力产生影响,而只有在某一规定属于禁止从事特定行为模式的规定时,才须判断是否效力性强制性规定。讲座过程中,王教授始终围绕主线,环环相扣,步步为营,语言表达之规范,论证逻辑之严密,令人印象深刻,特别是王教授对法条的引用,在完全脱稿的情况下,每一个法条都可以精确到某一款的前半段或后半段,令人叹为观止。王教授极高的理论水平与厚重的学术素养,深深折服了讲座现场的老师和同学们。

  在互动环节,王教授通过解答在场学生的疑惑,为大家深入分析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第一款规定(当事人一方以出卖人在缔约时对标的物没有所有权或者处分权为由主张合同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背后的理论选择,以及该条规定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相关条文的关系,让在座的老师及同学广为受益。

  最后,彭熙海教授代表我院对王轶教授精彩的讲座表示了再一次的感谢,并诚挚地希望王教授能再次莅临我院授业解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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