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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院肖冬梅教授、刘友华副教授等应邀参加2015年知识产权南湖论坛“知识产权强国建设”国际研讨会
来源:法学院·知识产权学院     发布日期:2015-04-22     查看次数:
文章来源 法学院·知识产权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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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一为我院应邀参会老师合影)

2015年4月18日—19日,第十二届知识产权南湖论坛“知识产权强国建设”国际研讨会在南京召开。本次论坛由中南财经政法大学、南京理工大学、国家知识产权局保护协调司、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国家版权局)版权管理司和江苏省知识产权局主办,中南财经政法大学知识产权研究中心、南京理工大学知识产权学院等承办。来自美国、英国、德国、荷兰、韩国、泰国、澳大利亚等国家和我国港、澳、台、大陆地区的专家、学者,最高人民法院、国家知识产权局、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国家版权局)、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文化部、地方政府知识产权主管部门的官员,知名企业、知识产权中介服务机构实务界人士等近600人参加了本次研讨会。

基于我院知识产权在业内的影响力及其在知识产权人才培养方面的特色和实力,我院肖冬梅教授、刘友华副教授、刘铁光副教授、邹琳副教授、邱洪华副教授以及10余名博士生、硕士生受邀参加本次研讨会,为我国知识产权强国建设建言献策。研讨会围绕“知识产权强国建设”开展了“文化繁荣与著作权制度”、“品牌经济与商标制度”、“创新发展与专利制度”、“知识产权强省建设”和“互联网前沿法律问题”五个专题分论坛。其中,第一分论坛(即“文化繁荣与著作权制度”分论坛)的第二节研讨会,由我院知识产权学院副院长肖冬梅教授主持,刘友华副教授在该分论坛做了“美国新媒体服务提供商著作权侵权认定的最新规则”的主题发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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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二为肖冬梅教授主持分论坛)

刘友华副教授认为:新媒体传播改变了作品的传播过程和呈现形式,引发了传统电视媒体和新媒体传播之间的利益失衡,而美国联邦最高法院2014年6月审结的Aereo案确立的认定新媒体服务提供商著作权侵权责任的“类似有线电视”标准和“整体情形”标准,改变了著作权内容的分配模式,协调了三者的利益冲突,对我国有很强的借鉴意义,我国在实践中认定新媒体服务提供商著作权侵权时,不应局限于新型传播媒体的技术细节,更应注重考察传播行为整体特点和效果。北京电影学院赵玉忠教授和武汉大学法学院邓社民副教授作为评议人,对刘友华副教授的主题发言给予了高度评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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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三为刘友华副教授做主题发言)

本届知识产权南湖论坛以“知识产权强国建设”为主题,着眼于如何解决我国知识产权发展过程中现实问题,致力于为加快我国由知识产权大国向知识产权强国的转变奉献智慧和思想。我院应邀参加本次国际研讨会的各位老师在会议主持、发言、提问和自由交流等环节,不仅展现了我院师资队伍的整体形象,还展现了我院知识产权学科发展的持续力,而且对推动我院凝聚科研方向与特色,特别是在云计算与大数据领域的相关知识产权问题研究具有重要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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