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廖永安 刘青
党的十八届五中全会提出:“建设平安中国,完善党委领导、政府主导、社会协同、公众参与、法治保障的社会治理体制,推进社会治理精细化,构建全民共建共享的社会治理格局。”以“全民共建共享”为核心的全新社会治理理念的确立,是党对社会发展规律认识不断深化的结果,为社会治理机制创新和体系完善提供了重要思路和方向指引。尤其在我国当前社会矛盾纠纷日益多样化、复杂化、尖锐化的形势下,迫切需要以“全民共建共享”理念为指导,打造一套科学完备的社会矛盾纠纷多元化解机制。
构建全民共建共享的社会矛盾纠纷化解机制的时代意义
坚持人民主体地位的重要体现。坚持人民主体地位,就是要将实现好、维护好、发展好最广大人民根本利益作为发展的根本目的。坚持人民主体地位是我国如期实现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奋斗目标,推动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进程中必须遵循的一项基本原则。在社会矛盾纠纷化解机制建构中,坚持“全民共建共享理念”,不仅要求“力”取之于民,充分调动人民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为人民参与社会矛盾纠纷化解提供便利的制度渠道,而且要求“利”用之于民,机制的建构成果由人民共享,满足人民不同的纠纷解决需求。
实现社会治理体系与治理能力现代化的必然要求。人们评价一个社会的文明程度及治理水平,其依据不在于矛盾纠纷发生的频度与烈度,而在于是否具备一套高效、权威、有效的社会矛盾纠纷化解机制。当前中国正处于社会转型期,利益格局的调整深刻而复杂,社会矛盾纠纷频发并日趋多样化、复杂化、尖锐化。在如此严峻的形势下,如何调动一切社会积极因素,构建一套高效、权威、有效的社会矛盾纠纷化解机制,真正实现“全民共建共享”,无疑将成为我国实现社会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必然要求。
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根本保障。社会和谐是当代中国人民共同企盼的生活状态,更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本质属性。和谐社会的形成,有赖于构建起一套全民共建共享的社会矛盾纠纷化解机制,使各方的利益得以协调和均衡、使受损的权利得到救济和恢复。而全民参与、社会自治、多元合作等重要因素的融入,无疑将更有助于社会矛盾纠纷化解体系的完善和机制调整,促使各项矛盾纠纷化解机制焕发出勃勃生机,从而真正成为社会的安全阀、利益的调节器和社会的稳定剂。
全民共建共享的社会矛盾纠纷化解机制的实现路径
在我国社会矛盾纠纷化解机制的建构中,要真正实现“全民共建共享”的目标,必须围绕利益表达渠道畅通、利益协调和保护机制健全这一目标,从司法的公众参与、仲裁的自治、调解的体系重塑和信访的法治化改革等需要共建的实践单元入手,努力打造一套司法、调解、仲裁、信访等有效衔接、相互协调的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从而方便民众接近正义和利用多种渠道解决纠纷,满足其多元化的纠纷解决需求,最终实现社会矛盾纠纷化解机制效益的全民共享。
确保公众有效参与司法。确保公众有效参与司法,不断提升司法的公信力,是解决目前司法制度中诸多问题的利器,其中人民陪审员制度和人民监督员制度的改革无疑是最为重要的两个切入点。就人民陪审员制度而言,其改革必须与二元转型社会结构相适应,以陪审员与法官分职分权为基础,构造参审制与陪审制结合、平民陪审与专家陪审共存、常识判断与专业判断并行的陪审制度二元结构体系。在以平民陪审践行司法大众化的同时,也可以以专家陪审补足法官职业化不足的缺失,以有效提升司法的品质。就人民监督员制度而言,针对当前存在的社会公众认识不足、人民监督员代表性缺乏、监督案件范围有限、监督实效不足等问题,其改革应以提升人民陪审员的监督效力为重点,完善其制度运行机制和运行环境。
实现仲裁的充分自治。全民共建共享理念不仅体现为多元参与、合作共治的价值追求,而且内含着转变政府职能、实行市场引导、坚持民间自治的社会自治要求。具体到仲裁领域,要求打破当前仲裁机构独立性不足、行政化色彩浓厚的僵局,促进仲裁机构的民间化改革;要求正确勘定司法监督的边界,减少司法的不当干预,最终提升仲裁制度化解社会矛盾纠纷的能力,实现仲裁制度的全民共建共享。实现这一目标,必须推进仲裁的民间化改革,坚持仲裁机构的民间性,提升仲裁的独立性,完善仲裁机构的内部治理结构,逐步推进仲裁制度的系统改革;必须合理界定司法监督的边界,着力调整司法与仲裁的关系,实现司法对仲裁由监督为主到支持为主、监督模式从全面监督到程序监督的转变;必须建构仲裁第三人制度,强化对仲裁第三人的权利保障机制,从而助推仲裁制度与仲裁机构的完善和发展。
重塑多元的调解体系。全民共建共享理念的提出,为我国调解体系的重塑和完善指明了方向。具体思路包括:构建社会自治型的人民调解。全民共建共享是强调民众参与、鼓励民间自治的多元化理念。当前人民调解行政化色彩浓厚,应从政府主导的模式,逐渐过渡为社会自治的模式;完善公共服务型的行政调解。全民共建共享倡导“协助合作”的开放式理念。当前行政调解应走出片面性行政限权的误区,强化政府服务理念,促进调解机制的法治化、专业化,提高社会的有效参与度,完善公共服务型的行政调解;发展市场引导型的商事调解和行业调解。“全民共建共享”是尊重市场规律的放权式理念。当下,与其耗费巨大公共资源,自上而下地推行商事调解和行业调解,不如尊重市场规律,将商事调解和行业调解市场化、商品化,促进其商业化、专业化和职业化的发展。
促进信访的法治化。“全民共建共享”是一种社会全体动员的协同创新理念。具体到当前正在进行的信访法治化改革,它不仅要求完善司法机关对涉法涉诉信访的有效化解机制,行政机构对信访问题的正确处置机制,同时还要求充分发挥社会第三方的力量,建立健全信访的第三方参与机制,以实现信访问题的社会共同治理。具体思路包括:通过司法解决涉法涉诉信访事项。应完善“诉访分离”机制,将涉法涉诉信访事项从普通信访体制中分离出来,纳入司法解决的轨道,并建立健全信访终结机制,落实司法最终解决原则;建立信访的第三方参与机制。包括:充分发挥律师的独特优势,动员律师积极参与化解和代理涉法涉诉信访案件工作;设立中立的第三方信访评估机构,探索由律师、学者、退休法官及检察官等社会贤达人士组成的评估委员会,对信访进行公正客观的评估;多管齐下的化解信访问题方案。
确保纠纷解决机制的有效衔接。长期以来,我国社会矛盾纠纷化解工作存在机制不全、力量分散、职能重叠、衔接不畅等缺陷,由此带来解纷效率低下、资源浪费严重等突出问题。因此,在注意发挥各项机制优势的同时,还要注重整合资源,努力实现各项机制的优势互补和有机衔接。具体做法:非讼机制之间的有效衔接。应推动社会调解的发展,既要创新调解方式,进一步完善人民调解、行业调解、商业调解、劳动争议调解等多种形式的调解,又要谨防调解泛化,加强调解、仲裁及信访等机制之间的资源共享与合作互动;诉讼机制内部的有效衔接。将立案登记、诉讼服务、诉调对接、小额速裁、特别程序等纳入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体系,实现诉讼机制内部之间的灵活转换和有序衔接;诉讼与非讼机制的有效衔接。继续发挥法院在推进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中的核心作用,确保司法最终救济的同时,应实质性地支持和完善诉讼外的纠纷解决机制。实现调解、仲裁、涉诉信访与诉讼机制的有效衔接,必须在尊重前面三者制度特色和运行规律的基础上,建立妥适合理的司法审查机制,并对调解协议司法确认、委托调解、律师参与涉诉涉法案件的化解等相关衔接程序做进一步的精细设计。
(廖永安系国家社科基金重大项目“构建全民共建共享的社会矛盾纠纷多元化解机制研究”首席专家、1331银河网站登录入口网址教授)
——转自《光明日报》2016年04月13日13版 http://epaper.gmw.cn/gmrb/html/2016-04/13/nw.D110000gmrb_20160413_1-13.htm?div=-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