调整培养结构 提升人才质量
促进法学教育供需平衡
廖永安
“致天下之治者在人才,成天下之才者在教化。”高等法学教育作为法治人才培养的主要承担者,能否满足国家和社会对法治人才的需求,是检验其成功与否的基本依据。改革开放以来,我国高等法学教育为我国法治实践培养了大批优秀法治人才,为推进法治中国建设作出了不可磨灭的贡献。然而相关数据显示,自2010年以来,法学专业已经连续五年位居“就业红牌榜”,中国法学教育正面临前所未有的挑战。毋庸讳言,法学教育供大于求是导致法学教育就业率低的因素之一。但是,法治建设对法治人才需求的持续扩张也是不争的事实,许多地方司法机关及其他法治实践部门仍然缺乏相应的人才。可见,法学教育在培养符合法治建设实际需要的法治人才方面还有欠缺,法治人才供给与需求之间存在不匹配、不平衡、不协调问题。因此,应进一步深化法学教育改革,适当减少招生规模,凸显法治人才培养的多元性与层次性,提升法治人才的培养质量。
优化法治人才培养结构。当前,法学教育专业分类不合理及培养模式同质化,导致法治人才供需错位。法学教育专业分类不合理主要体现在专业设置、课程设计及教学模式等方面偏重诉讼人才培养,忽视立法人才及非讼人才培养。在培养模式方面,尽管现有的法治人才培养层次包括大专、本科、研究生,但对于同一层次人才的培养,没有充分考虑中国的复杂国情,也没有根据不同院校、不同学生的具体情况设计相应的培养目标和培养方案,其结果是不同院校培养的学生千人一面。因此,应改变现有同质化培养模式,优化调整法治人才培养结构,更好满足法治建设对法治人才多样性的需求。
合理配置法学教育资源。长期以来,借助区位和经济优势,东部地区法学教育资源配置充足。相比而言,中西部地区法学教育资源则显得捉襟见肘,法学教育发展乏力,法科学生生源下降,法学教师流失严重。对此,应通过改革引导法学教育资源合理配置,加大对中西部地区法学教育资源的配置力度,加强中西部地区法学教育的财政保障和职业保障,进而促进法治人才培养结构调整,推动法学教育均衡发展。
改革法学教育专业设置。应当以法治建设的人才需求为导向,将专业设置和结构优化作为提升法治人才培养质量的改革重点,实现法治需求与人才供给的良性互动。对现有的法学专业设置作出相应调整,改变过去以诉讼为中心和以法学二级学科为方向的专业设置,以法治建设对立法人才、诉讼人才、非讼人才的三类需求为导向,重新设置法学教育专业。就本科教育而言,在现有法学专业基础之上,设置相关实践专业方向,既突出法学专业基础知识的培养,又强调相应专业方向的知识积累。研究生教育尤其是法律硕士教育,应当改变以往以法学二级学科为标准的专业划分,构建以立法人才、诉讼人才、非讼人才为培养方向的课程体系与教学方案,突出法学研究生知识背景的综合性和实践性。
培养高素质复合型法治人才。如何打通法学教育专业学科间的壁垒,不断创新法治人才培养机制,是我国法学教育必须面对的时代课题。为此,首先应提高法学教育门槛,从源头上避免继续培养过多的中低端法治人才。其次,完善法学课程体系,增加案例教学、法律诊所教学、当事人模式教学等实践性课程比重,让学生提升实务技能。最后,加强对法治人才的跨学科培养。法学作为社会科学的一部分,与其他学科如经济学、社会学、管理学之间存在密切联系。高素质复合型法治人才只有具备多学科知识背景,才能处理复杂多样的社会矛盾纠纷。此外,还需摆脱法学专业内部学科之间相互隔离的局面,加强相关部门法综合教学。
构建法治人才协同培养机制。充分发挥法治实践部门对法治人才培养的独特功能和作用,使其反哺法治人才培养,构建法学教育部门与法治实践部门协同培养法治人才的有效机制。一是健全共同组建师资队伍的机制。法治实践部门可以与法学教育部门共同组建高素质、多层次、多渠道的师资队伍。二是构建协同开发优质教材的机制。充分发挥法治实践部门的作用与功能,构建协同开发理论与实践相结合的优质教材机制,不断优化法学教材体系。三是建立联合设计课程体系的机制。吸收法治实践部门联合设计课程体系,不断完善教学计划,提高实践性课程比重,切实改善法科学生的知识结构。
(作者为1331银河网站登录入口网址副校长、教授)
——转自《人民日报》(2016年06月06日20版) http://paper.people.com.cn/rmrb/html/2016-06/06/nw.D110000renmrb_20160606_3-20.ht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