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改革专家系列谈
以“共建共享”理念推进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改革
1331银河网站登录入口网址副校长、教授 廖永安
唯有以“共建共享”理念推进我国纠纷解决机制的建构与改革,方能跳出传统的思维框架,对我国纠纷解决机制进行科学理性的顶层设计与制度完善。
社会矛盾纠纷化解是社会治理的重要内容,是否拥有一套科学完备的纠纷解决机制是衡量社会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重要标志。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指出要“完善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十八届五中全会提出要“构建全民共建共享的社会治理格局”。“共建共享”作为全新的社会治理理念的确立,是党对社会治理规律认识不断深化的结果。深化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改革作为完善社会治理格局的重要内容,同样必须以“共建共享”理念为指引,并且唯有以“共建共享”理念推进我国纠纷解决机制的建构与改革,方能跳出传统的思维框架,对我国纠纷解决机制进行科学理性的顶层设计与制度完善。
一、“共建共享”理念对完善我国纠纷解决机制的重要意义。
第一,有助于整合各类纠纷解决资源,提升纠纷解决的公信力。从社会管理向社会治理的转变是新时期国家治理范式的重大变革,社会治理强调整合各类社会资源,充分调动各类主体的积极性,进而实现国家、社会、个人的共同参与、共同协作、共同治理。“共建共享”理念充分契合了新时期对于社会纠纷解决的现实需要,通过充分吸收法院以外的各种社会力量,共同参与社会矛盾纠纷的化解,不仅有效整合了各类纠纷解决资源,同时也使纠纷解决的公信力得以有效提升。
第二,有助于纠纷解决机制的相互衔接,提升纠纷解决的效率。“共建共享”理念一方面强调各类纠纷解决机制之间的合作共享,另一方面又要求合理划定各类纠纷解决机制在纠纷化解中的作用范围,避免各类机制职能的交叉与重叠,进而实现各类纠纷解决机制之间的有效衔接,使其各司其职、各展所长。然而,我国传统纠纷解决机制的最大弊病在于机制彼此之间的职能交叉与重叠,缺乏应有的衔接性,极大地降低了纠纷解决的效率。以“共建共享”理念指导我国纠纷解决机制的顶层设计,通过统一规划和清晰设定各类纠纷解决机制的职责范围,充分发挥不同纠纷解决机制的独特优势,无疑将有助于各类纠纷解决机制的职能优化与有效衔接,提升纠纷解决的效率。
第三,有助于实现纠纷的合理分流,缓解法院的诉讼压力。传统的纠纷解决机制过于倚重国家的作用和力量,而忽视其他社会力量的有效参与,以致诉讼外的解纷机制饱受偏见,难以受到应有的重视。其结果便是许多纠纷不分性质、不分繁简,大量涌入法院,以致法院不堪重负。以“共建共享”理念来指导我国纠纷解决机制的构建,充分发挥诉讼外纠纷解决机制的功能,促进诉讼外解纷机制的发展与壮大,无疑将有助于实现纠纷的合理分流,缓解法院的诉讼压力。
二、“共建共享”理念对构建我国纠纷解决机制的基本要求。
“共建共享”作为我国社会治理的全新理念,具体运用于我国纠纷解决机制的建构与改革,其基本要求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促进社会组织及公众的有效参与。传统理念下建构的纠纷解决机制,国家力量往往处于绝对主导地位,社会及公众的力量在纠纷解决机制建构中难以得到应有的重视,其结果便是社会矛盾纠纷化解的及时性和有效性大打折扣。因此,如何充分发挥社会组织及公众在社会矛盾纠纷化解中的独特优势,汇聚各类纠纷解决资源,无疑应成为我国纠纷解决机制建构与改革的基本要求。
第二,建立行之有效的衔接机制。传统纠纷解决机制的建构及制度安排,由于缺乏科学的理念指导与顶层设计,导致各类纠纷解决机制各自为战,未能形成相互协调、有机衔接的纠纷化解合力,导致纠纷化解能力及效果未能充分显现。因此,在纠纷解决机制的建构与制度完善过程中,坚持“共建共享”理念,有效整合各类纠纷解决资源,实现纠纷解决机制之间的有机衔接,也就显得尤为重要。
第三,构建卓有成效的配套与保障措施。纠纷解决机制的建构是一项系统工程,其科学建构必然需要相关配套措施的有力保障。然而,在我国现行纠纷解决机制运行中,往往会因为各项配套与保障措施的缺失而导致纠纷解决机制难以顺畅地运行。以诉讼机制与调解机制的运行现状为例,由于缺乏相应的配套与保障措施,导致其各自的功能难以有效发挥。因此,以“共建共享”理念为指导,完善各类解纷机制的配套与保障措施,是发挥我国纠纷解决机制整体效应,确保各项机制顺畅运行的必然要求。
第四,实现解纷机制之间的资源共享。纠纷解决机制建构的目的不仅在于化解矛盾纠纷,而且必须是有效益地化解纠纷。然而,传统的纠纷解决机制体系,不仅缺乏机制彼此之间的有效衔接,更难以实现纠纷解决机制之间的资源共享。因此,以“共建共享”理念为指导,除了要求建立纠纷解决机制彼此之间的衔接机制之外,还必须建立解纷机制之间的资源共享机制,以实现纠纷解决机制效益的最大化。
三、“共建共享”理念在《关于人民法院进一步深化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改革的意见》中的具体体现。
“共建共享”作为全新的社会治理理念,蕴含着“以人为本”“合作共享”“多元参与”等理念和追求。《意见》在指导思想、主要目标、基本原则、平台建设、制度建设、程序安排、工作保障等方面,均充分体现了上述理念和追求。
第一,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方面。《意见》提出要以五大发展理念为指导思想,而“共享”便是五大发展理念的内容之一。基本原则方面,《意见》提出要“坚持党政主导、综治协调、多元共治,构建各方面力量共同参与纠纷解决的工作格局;坚持司法引导、诉调对接、社会协同,形成社会多层次多领域齐抓共管的解纷合力;坚持优化资源、完善制度、法治保障,提升社会组织解决纠纷的法律效果”,充分契合了“共建共享”理念所体现的多元主体共同参与的价值追求。正所谓“力”取之于民,“利”用之于民,只有全体人民同心同德,群策群力,才能建构出科学完备的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
第二,平台建设方面。《意见》指出应将诉调对接平台建设与诉讼服务中心建设结合起来,建立集诉讼服务等多项功能为一体的综合服务平台。其目的在于汇集纠纷解决资源,避免职能交叉与重叠,提升纠纷解决效率。具体措施包括完善诉讼与综治组织、行政机关、人民调解组织、商事调解组织、行业调解组织、仲裁机构、公证机构的对接机制,充分发挥其他社会组织与社会力量的纠纷解决作用。上述措施可以说与“共建共享”理念中合作共享的追求不谋而合。所谓合作,就是社会矛盾纠纷化解主体之间,既有明确分工,更要注重合作与彼此尊重;共享则是指纠纷化解主体在社会矛盾化解过程中共享信息、共享资源、共享成果。
第三,制度建设与程序安排方面。调解机制在纠纷化解中扮演着十分重要的角色,是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建构的关键一环。在健全制度建设方面,《意见》为调解制度的完善和发展作了大量规定。其中健全特邀调解制度、推动律师调解制度、完善刑事和解与调解制度、完善行政调解与和解制度、探索无争议事实记载机制及无异议调解方案认可机制,无不体现了“共建共享”理念的价值追求。通过吸收特邀调解员、律师、专业人员以及其他社会力量参与纠纷化解,不仅有利于提升纠纷解决的民主性,也有助于提高纠纷解决的社会公信力。在程序安排方面,《意见》充分把握纠纷解决的规律,将纠纷解决告知程序、和解程序、调解前置程序、委托调解程序予以衔接和完善,并通过发挥繁简分流机制的作用,使各类纠纷能够各得其所,极大地提升了纠纷解决的流畅性和实效性。
第四,保障措施方面。任何改革措施的有效推进都必须拥有与之相配套的保障措施。为此,《意见》针对上述相关改革举措专门规定了与之相应的保障措施。其中加强调解人员培训,探索购买社会力量的服务,促进调解职业化与市场化,加强与政法院校及科研机构的合作等集中体现了“共建共享”理念中吸收社会力量参与制度建构的价值追求。若只以国家力量或法院资源推动纠纷解决机制的改革,其改革效果势必难以彰显,因此通过社会组织及民间力量的有效参与,合理配置纠纷解决的社会资源,无疑是保障我国纠纷解决机制改革顺利推进的基本保证。
——转自:http://www.chinacourt.org/article/detail/2016/07/id/2011357.s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