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11月4日上午,北京大学法学院博生生导师徐爱国教授以“医患关系的法理解释”为主题为大家带来了一场关于医患关系的法学学术盛宴。本次讲座由徐爱国教授主讲,程波教授主持,张立平教授和王国征教授担任点评嘉宾。出席讲座的还有张义清教授、李锦博士、张小虎博士、林季蓉博士等老师。部分博士研究生、硕士研究生以及本科生也参加了本次讲座。
程波教授首先对徐爱国教授的学术成果、研究方向等进行了介绍,为讲座营造出轻松融洽的氛围。本次讲座分为三个部分。第一个部分,徐爱国教授主要介绍了医疗关系的三种理论,它们分别是“合同关系说”、“信托关系说”及“支配与被支配关系说”。徐爱国教授先以一个卡多佐大法官在医疗方面的著名案例为切入口,分析了医生与患者的关系以合同形式出现时,这种关系的复杂性质:首先它必然是一种合同关系,但在未经患者同意而实施治疗方案的情况下,给患者造成损失又构成侵权,如此两者出现了理论冲突,那么医患关系到底是适用合同法还是侵权法呢?徐爱国教授充分地讲述了两者适用背后不同的理论基础。当谈论到“信托关系学说”时,徐爱国教授认为医生与患者之间的关系不仅仅是一种买卖关系而且是一种信任关系。医患之间信任关系的变化历史,徐爱国教授娓娓道来:“希波克拉底誓言”要求医生应该像对待自己的孩子一样对待病人,因而古代的医患关系更像是父子关系,医生对病人表现出充分的关爱,但后来这种关系逐渐趋于平等,由父子关系逐渐变成平等的自治主体之间的关系。而谈到“支配与被支配关系学说”时,徐爱国教授从职业、知识以及信息的角度对医患所处的不平等地位进行了分析,徐爱国教授认为用福柯的理论来解释社会实际中存在的不平等是合适的,整个人类社会关系无非是一种权力的关系,是一种支配与被支配的关系,权力关系不仅仅存在于统治者与被统治者之间,还存在于社会生活的微观层面,医生和病人之间同样存在权力的博弈以至于形成现在的医患关系。
第二个部分,徐爱国教授讨论的是医患关系的核心部分,主要涉及医疗标准问题,所谓医疗标准指的是判定医生在行医的过程中的医疗行为是否达到了正常行医的标准,如果达到这个标准,它就是一个正常的行为,没有达到这个标准,它就是一种侵权行为即医疗过失行为。对于如何判断一个医生是否构成过失,徐爱国教授介绍了“英美逻辑”通常考虑的四个问题:第一,医生对原告有一种注意的义务吗?第二,医生是不是尽到了注意的义务,第三,原告的损害与医生的过失之间存在事实上的因果关系吗?第四,原告的损害与医院的过失之间存在法律上的因果关系吗?四个要件缺一不可,缺少任何一个,医生都不构成医疗过失。在注意的标准方面,徐爱国教授指出注意对象的确定和注意标准的界定是我们关注的重点。在探讨责任认定是采取事实上的因果关系还是法律上的因果关系时,徐爱国教授通过解释机会丧失的诉讼,分析概率与因果关系的联系,对此作出了详细的说明。
最后一个部分,徐爱国教授讲述了医生的告知义务和患者的同意问题,徐爱国教授通过一个生动的例子,指出医生为患者保守秘密的例外情况,即涉及到特定个体的生命健康权利或者公共利益时,医生无需为病人保守秘密。谈到患者同意的理论时,徐爱国教授以青年男女接吻时,男方不慎将女方脖子扭断的趣案引出了相关的讨论。关于患者的同意,徐爱国教授认为有三种典型类型:同意、自冒风险的同意、与有过失的同意。徐爱国教授结合“青年男女接吻”的例子对第一种同意作出了解释说明,认为这种同意须具有明确性。在自冒风险的同意中,患者的同意必须是真实的同意,患者了解风险所在并甘愿去冒险。与有过失的同意指的是患者本身存在过失的同意,这种情况下应减轻医方的责任。徐爱国教授还结合捐赠器官的案例对同意理论进行了补充,认为根据器官捐献是否需征得家属的同意,可以将同意分为强推定的同意和弱推定的同意,这进一步加深了我们对同意理论的理解。
徐爱国教授的讲演结束后,张立平教授、王国征教授分别作出了精彩的点评。张立平教授对徐爱国教授讲座过程中的旁征博引予以赞赏,对解释医患关系所运用到的经济学、哲学等跨学科理论知识的驾轻就熟予以肯定。王国征教授对徐爱国教授讲演的理论进路进行了评析,王国征教授还从制度本身入手指出我国与英美等国法律制度、诉讼制度的重大差异,认为我们不能过度效仿英美国家的做法。
日趋激化的医患关系不仅冲击着医疗服务市场的正常秩序,而且是影响社会秩序的因素之一。通过本次讲座,同学们认识到了医患矛盾的症结所在,掌握了医患关系背后蕴藏的法学理论知识。在今后的学习中也应当提高自身的学术素养,将所学知识与社会问题结合,以做到理论与实践的统一。(文/朱正远 张贵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