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主与法制社:据了解,现行的纪检监察合署办公体制,是“一套人马两块牌子”,内设机构为“纪检监察室”,主要履行党内执纪问责监督职能。王岐山在调研讲话中,提到了监察委员会与党的纪律检查委员会合署办公。请问,这个合署办公和现行合署办公有何区别?试点中需要解决哪些问题?
吴建雄:国家监察机构的升格,监察职能的强化,意味着既有的纪检监察合署办公体制的优化。监察内设机构需从现有的纪检监察室分离出来,设置衔接紧密、制约有效监察内设机构。形成党纪检查、国家监察并行的内设机构格局。新型的纪检监察合署办公体制,是符合从“破纪”到“破法”、从违法到犯罪的腐败滋生规律的,也是符合中国共产党执政的政权运行机理的。习近平总书记在十八届中央纪委六次全会上指出:“我国公务员队伍中党员比例超过80%,县处级以上领导干部中党员比例超过95%。因此,监督国家公务员正确用权、廉洁用权是党内监督的题中应有之义。”这正是党的自身监督与国家机器监督合署运行的制度基础和现实基础。
合署办公是执纪与执法的双管齐下,但不是职责权限的错位和混用。执纪与执法要严格实行手段措施的分开。由于党内纪律检查和行政监察的对象属于违纪违规性质,尚未触犯国家刑事法律,处于“四种形态”中的前三种状态,因而只能采取一般调查手段,不能使用限制或者剥夺被调查人人身自由、财产自由、通讯自由等刑事诉讼法规定的强制措施和侦查措施。只有进入第四种形态即立案审查,并按程序进入刑事调查环节后,才能采取刑事拘留、监视居住、取保候审、依法逮捕等法律规定的强制措施。与之相应,现行纪委的“双规”措施将会取消。这是监察执法与纪检执纪在性质、手段上的重要区别。只有实现执法与执纪的严格分离,才能充分发挥把纪律挺在前面的腐败防控优势,防止出现违法违规办案甚至冤假错案,保证办案的质量和效果,维护党的执政形象和国家法治形象。
北京、山西、浙江国家监察体制改革的试点,应坚持问题导向,着眼于解决好三个问题:一是机构整合中职能部门设置如何科学合理问题,二是监察执法的基本职权如何配置和运行问题,三是合署办公如何实现责权明晰、规范高效问题。同时,还应及时总结实践经验。包括总结探索机构整合的成功做法,为完善立法提供可供参照的实践支撑;总结探索规范执纪执法经验,完善合署办公程序机制;总结探索反腐侦查与反腐司法的配合制约经验,完善监察机关与检察机关的衔接机制,总结探索执纪与执法整合后的队伍建设经验,加强专业化能力建设等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