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月13日晚,由“法治湖南建设与区域社会治理协同创新中心”与1331银河网站登录入口网址主办,《湘江法律评论》编辑部承办的“多学科视野下的《民法总则》解读”讲座在我院东附一楼会议室成功举行。主讲嘉宾有法学院·知识产权学院院长肖冬梅教授、副院长吴勇教授、彭熙海教授、曹艳芝教授、尹华容副教授以及连光阳博士,《湘江法律评论》主编程波教授担任主持。出席讲座的还有李喜莲教授、邹琳副教授、张小虎、谢蔚博士等老师。我院博士研究生、硕士研究生和本科生100余人积极参与交流。
连光阳博士从商法学角度出发,对民法总则中商法规范的配置进行了研究,从民商合一和分立两种立法体例出发,对各国商法规范的配置情况进行了介绍,同时还进行了客观评价。连光阳博士还分析了《民法总则》中的商事规范配置,指出《民法总则》未达“民商合一”之初衷,并号召立法要审慎对待民事与商事在利益保护以及代理、时效等方面的不同。
彭熙海教授从民法典编纂本身出发,对总则的体系定位做出了理性分析。对《民法总则》诸如公民生存各个时期的权利保护、英雄人物人格利益保护、诉讼时效延长等亮点进行了详尽的介绍。另外,还阐述了公共利益与私权利保护的问题,号召要扎好私法的篱笆,防止公权力对私权过多干预。
吴勇教授从环境法的视角对《民法总则》进行了解读,他以《民法总则》第九条“绿色原则”为中心,对“绿色原则”条款在审稿中的变更历程进行了分享,解读了“绿色原则”的当代意义,细致描述了它在司法、价值等层面的贡献。对“绿色原则”条款的落实,吴勇教授认为首先应当确立起配套的民事权利,然后再从物权、合同、侵权等具体领域入手进行具体的制度设计。
肖冬梅教授的发言以“民法总则中的知识产权客体范畴”为主题展开,从数据与信息的本质区分、逻辑关系等角度对 “数据信息”不能被纳入知识产权客体的原因进行了说明。对《民法总则》中将 “商业秘密”纳入知识产权客体的必要性进行了论证,细致介绍了大数据时代中“商业秘密”的独特价值,并对“商业秘密保护”立法体系的完善给出了科学建议。
尹华容副教授首先总结了《民法总则》在私权保护上之进步,接着对《民法总则》进行了批判分析。他主张民法在民事权利规定方面存在不足,认为应当在民法中确立起“开放性的民事权利”体系;对《民法总则》在预防公权力对私权侵犯方面的不足进行了批判;从主体平等的角度,对《民法总则》中民事主体的分类规定进行了探讨,认为某些分类涉嫌歧视会抑制主体的正当权利的行使。
曹艳芝教授在总结前几位发言人观点的基础上,提出了自己的思考。曹艳芝教授认为《民法总则》解决了一直以来困扰民法学界的理论争议,比如说胎儿主体地位问题;居委会、村委会法人的地位界定问题,但是这种解决只是部分解决,《民法总则》还有很多值得完善的地方。曹艳芝教授还针对《民法总则》的“绿色原则”条款,发表了自己的意见。
互动环节中,李喜莲教授从诉讼主体、裁判规则等方面分享了自己对《民法总则》的基本观点。我院学生就各自感兴趣的问题进行了提问,主讲嘉宾分别就提问进行了详细解答。最后,程波教授进行了总结发言。(图文/朱正远、姚宇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