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贯彻落实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生态文明建设的思想和基本方略,加快推进跨流域生态环境综合治理能力建设,提升我院理论研究服务环境司法专门化的水平。2018年3月19日,我院刘海鸥教授携研究团队成员张小虎博士、罗珊博士赴君山区人民法院洞庭湖环境资源法庭、东洞庭湖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管理局等处进行调研,陪同调研的还有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吴琳副院长。
调研第一站来到位于钱粮湖镇的君山区人民法院洞庭湖环境资源法庭,君山区人民法院陈勇院长、孙会斌副院长,洞庭湖环境资源法庭刘平庭长等参与会谈。期间,刘海鸥教授团队询问了洞庭湖环境资源法庭的运作方式、人员编制、管辖范围、办案数量和三审合一等问题,特别就该法庭审理环境资源案件中面临的证据取得、损害鉴定评估与诉讼费用、管辖冲突和受案来源等难点问题进行了深入探讨。
调研第二站来到东洞庭湖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管理局,就跨流域生态环境治理以及东洞庭湖候鸟湿地栖息地保护等问题展开了广泛交流。期间,东洞庭湖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管理局高大立副局长介绍了保护区的历史发展沿革和保护区的基本职能,反馈了自然保护区生态红线划定和调整面临的问题,讨论了有关保护区和湿地管理法律法规实施中的困难,反思了东洞庭湖生态补偿与生态恢复的难题。
本次调研以刘海鸥教授主持的省社科基金项目《东洞庭湖候鸟湿地栖息地保护》为依托,以流域(区域)环境法治的理论与实践为重点目标,着眼于对我省环境司法专门化及环境资源法庭的运作提出完善建议,调研后所形成的相关成果,将在2018年中国法学会环境资源法学研究会上向大会推广,以此展示我院近年来环境法研究理论与实践结合的新成绩。
相关链接:湖南省环境司法专门化
2016年以来,湖南全面加强生态环境司法保护,出台了《关于牢固树立绿色发展理念加强环境资源审判工作的意见》,成立了省高院环境资源审判庭。在推进审判机构专门化体系建设方面,郴州、永州、岳阳3个中级法院、资兴、安化、耒阳等5个基层法院已设立专门环境资源审判庭,其他多数中级法院和部分基层法院也设立了专门的环境资源合议庭,初步形成了全省法院环境资源专门化审判体系。
近期,湖南法院进一步推进设立跨行政区划管辖的专门化审判机构,立足湖南“三山四水两湖”(罗霄山脉、南岭山脉、雪峰和武陵山脉,湘资沅澧“四水”,洞庭湖、东江湖)环境生态地理实际,探索推进“1+3+X”跨区域集中管辖审判格局,即省高院环境资源庭统筹指导,长沙、岳阳、郴州等3个以山脉区域、江河湖区为依托跨区域管辖的中级法院环境资源庭为骨干,对应“河长制”和其他地理区域的若干专门环境资源审判法庭为基础,组成“1+3+X”环境资源跨区域集中管辖专门化审判体系。推动建成了湘江、洞庭湖、东江湖等三个专门环境资源法庭,跨区域管辖湘江流域、洞庭湖流域、东江湖流域环境污染案件。
2018年1月18日,岳阳市君山区法院洞庭湖环境资源法庭揭牌、审判大楼落成,而在此之前,该法庭已于2017年10月27日,公开审理益阳市环境与资源保护志愿者协会诉湖南林源纸业有限公司环境污染责任纠纷公益诉讼案,这是新环保法实施后,省高院指定管辖的第一起跨行政区划集中管辖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