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4月21日,由中国人民大学破产法研究中心、北京市破产法学会、温州中院、温州市国税局、温州市地税局主办,瓯海法院协办的中国破产法论坛——破产法市场化实施的配套法律制度专题研讨会在温州召开,来自全国法院、高校、政府部门、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企业和金融系统近500位代表出席会议。我院王霞教授应邀参与此次研讨会。
本次论坛在破产涉税问题上进行了热烈讨论。我院王霞教授对论坛第一环节“破产涉税主题”的主题发言进行了精彩评议。王霞教授指出:首先,目前在破产涉税领域出现一边倒的观念,认为税收债券不应该享有优先权,理由是税收不应“与民争利”,有极少数税务部门的代表指出,税收本身就是“为民聚财”,对于税收债券优先权的问题,或许并不是一个简单的价值判断问题,应该结合税收立法与破产法的立法目的,去发现其中的契合点和平衡标准;其次,现有学者对于破产涉税问题的结论,往往混淆了解释问题和立法问题,在现行立法框架下,对现有制度如何具体适用,不应该用“应然”的思路对法律进行解释,而应在首先尊重立法文本进行法律适用,如果觉得立法不符合现实需要,则应在立法层面寻求突破之道;第三,对于债务豁免是否应纳企业所得税的问题,有学者从“所得”的三大理论去发掘债务豁免的非所得属性,其研究方法值得肯定,但是我国现行《企业所得税法》关于所得的界定是否符合这三种理论,答案却未必是肯定的,因此,对于该问题的判断,或许应在分析我国税法文本的基础上,去评价债务豁免的所得性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