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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社会科学报】构建一带一路商事纠纷解决机制
来源:中国社会科学报     发布日期:2018-09-29     查看次数:
文章来源 中国社会科学报

(作者:蔡高强、焦园博;作者单位:1331银河网站登录入口网址 、“法治湖南建设与区域社会治理”协同创新中心)

当前,“一带一路”建设进入制度化保障体系全面建设的新阶段,立基于“一带一路”倡议的经济贸易合作在不断加深,针对经贸活动的法律保障已成重要攻坚点。在此背景下,2018年1月23日,习近平主席主持召开中央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建立“一带一路”国际商事争端解决机制和机构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确立“一带一路”商事争端解决机制基本框架,为保障“一带一路”营商环境勾画顶层设计,创造性地提出由最高人民法院牵头在深圳、西安两地设立国际商事法庭,组建国际商事专家委员会等创新性机制。近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意见》,国务院与最高人民法院则在经历数月筹备之后,正式就《意见》实施提出具体方案。在塑造“一带一路”法治认同的道路上,《意见》阐明中国将不遗余力地坚守共商共建共享原则,《意见》致力于为已有国际法治合作添砖加瓦,打造国际法治合作新平台。

国际商事法庭诉讼机制补足中国法治话语短板

司法环节作为商事纠纷解决的最终保障,不仅关系到商事纠纷的终局解决,其在财产强制执行方面的职能还直接关系到当事人可否有效获得救济。然而,司法职能的国家属性导致司法判决在承认与执行方面远不及仲裁机构,司法机关在公共秩序等国际私法原则的“庇护”下,反而没有充分地发挥司法职能在解决商事纠纷方面的专业性优势。为解决司法机关在处理商事纠纷方面表现出的保护主义,尤其是在大额标的商事纠纷方面的低效率问题,世界各国纷纷建立国际商事法院、法庭,以应对国际性商事活动对司法职能的冲击。英国设立独立的商事法院已有上百年历史,长期的商事司法实践使之成为业界权威;迪拜国际金融中心(DIFC)法院在伊斯兰教法的传统下艰难开辟出对接于国际商事纠纷解决需求的诉讼机制,亦成为迪拜塑造国际金融中心地位中的关键节点。

设立国际商事法庭是中国司法进程的必然一步,也是补足中国法治话语、对接国际法治合作的重要一环。此次《意见》最大的创新点即依托“一带一路”倡议设立国际商事法庭,促进司法机关更专业地服务于“一带一路”建设。最高人民法院在《意见》基础上出台《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设立国际商事法庭若干问题的规定》,从受案范围、审判方式等方面细化国际商事法庭职能。可以认为,国际商事法庭的设立适逢其时,是我国主动迎合商事纠纷处理专业化、高效化需求的举措。当然,对中国法治话语的补足不应止于国际商事法庭的设立,国际商事法庭在后续运作应当更为进取。一方面,可效仿DIFC法院,在商事领域与他国法院增进司法互助,促进本法庭在判决承认与执行方面的权威地位,在商事司法机制的趋同潮流中塑造地域性乃至全球性商事纠纷诉讼解决中心地位。另一方面,国际商事法庭在组织架构及审判活动方面亦应当更具国际视野,商事法庭法官背景的国际化以及司法裁判文书论证的国际化将更好地增进国际商事法庭的公信力。尤其在审判活动中,即使跨国商事判决中可能需要考虑法律背景的差异,却不能因此减少对国际社会公认法律价值、国际法一般法律原则的重视,应尽可能在司法判决中消除本土化的消极因素。

“三位一体”多元纠纷解决彰显中国法治话语经验

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是我国司法改革进程中重点关注的领域。多元化纠纷解决在尊重当事人意思自治的前提下,更注重争端解决的实质性需求,而不拘泥于争端解决路径。在商事纠纷解决中适用多元化思路对于高效率、高质量地解决商事纠纷具有重要价值。“一带一路”商事纠纷解决尤其强调实现机制间的有机互动,以“三位一体”模式服务于“一带一路”建设。《意见》指出要完善诉讼、仲裁、调解间的有机衔接,表明支持具备条件、在国际上享有良好声誉的国内调解、仲裁机构开展涉“一带一路”国际商事调解、仲裁。在商事纠纷解决方面建立“三位一体”的多元机制是当前中国法治话语的经验凝结,未来或将成为中国倡导建立的“一带一路”商事纠纷解决机制的重大优势。

商事纠纷的多元化解决目前仍主要依托诉讼、仲裁、调解三大机制,确立中国在多元化纠纷解决实践中的研判优势,还需要更深入地对三种主要机制予以融汇整合,真正实现“三位一体”。目前,最高人民法院已阐明将在国际商事法庭的工作中为当事人提供有关仲裁、调解的咨询,引导当事人适用非诉机制解决争端。在此基础上,还可以进一步深化合作,例如对调解中的已确认事实及其他当事人共识予以充分利用,实现仲裁裁决、调解文书向司法判决的快速转化,提高涉外商事纠纷解决效率。从逆向角度思考,《承认及执行外国仲裁裁决公约》当前已有大量缔约国,因此仲裁裁决具备司法判决所不具备的更易跨国承认与执行的特性,司法机关应依托仲裁裁决的执行便利特性,构思我国国际商事法庭判决向仲裁裁决转化的机制,夯实诉讼机制与非诉机制无缝双向对接的基础,建立诉讼、仲裁、调解机制间的良好互动。

“三位一体”的机制联通不应局限于国内仲裁、调解机构与国际商事法庭之间,规划构思涉外“三位一体”多元纠纷解决机制,对于发挥中国经验的真正潜力而言意义重大。《意见》已经指出“一带一路”国际商事调解机构为解决“一带一路”建设参与国当事人之间的跨境商事纠纷出具的调解书,可以由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经过司法确认获得强制执行力,仲裁裁决在执行与获取协助方面则更为便利。探索“三位一体”多元纠纷解决机制的跨国合作将是大势所趋,中国已经迈出这一步伐,未来也须更加进取。

商事纠纷解决辅助制度开辟法治话语新阵地

“一带一路”商事纠纷解决受制于地域、文化等因素,纠纷解决的沟通效率低下,而商事纠纷解决尤其强调效率,因此商事纠纷解决更为依赖各种辅助制度。在辅助制度建设上,国际社会尚缺乏各类权威性的商事纠纷解决模式。在这方面,《意见》中涉及的各类辅助性制度已然开辟出新的阵地,未来大有余地可以施为。在商事纠纷解决辅助制度方面,《意见》的最大亮点在于,将由最高人民法院牵头组建国际商事专家委员会,国际商事专家委员会将在案件调解、外国法查明等诸多方面提供重要助力。在国际商事专家委员会的选任问题上,最高人民法院表示将通过选任范围的开放包容性和选任标准的严格性,确保专家委员的资质和权威。从设立初衷来看,国际商事专家委员会具有显著的依附性,从长远计议,专家委员会倘若能建立独立的运作机制,将会是该机制在自身公信力建设方面的长远利好,更易成长为其他“一带一路”参与国乃至全球国家所信赖的商事裁判活动助力。

辅助制度建立的关键节点在于外国法律及判例的查明。《意见》指出,将充分利用智慧法院建设成果,建立“一带一路”建设参与国法律数据库及外国法查明中心,加强对涉“一带一路”建设案件的信息化管理和大数据分析,此外还要建立“一带一路”建设参与国法律人才库。域外法律库、专家库和案例库三个关键数据库的建立将有效健全“一带一路”沿线国的法律查明制度。上述数据库的建立将使“一带一路”建设长久受益,且受益者将是所有“一带一路”参与国,该工作的巨大负荷量也需要“一带一路”参与国共同参与到数据库的建设当中。外国法查明辅助制度的建立,将是“一带一路”参与国共同创设的国际法治话语新阵地,也是我国倡导的共建共享原则在国际规则构建中的充分践行。

此外,在运用互联网便利商事纠纷解决方面,我国已经做出诸多有益探索。在线纠纷解决(ODR)将极大提升纠纷解决效率,更符合跨境商事纠纷解决的需求。在司法文书送达、调查取证等司法协助请求方面,乃至在涉外仲裁、调解活动的沟通中,在线传输与办理将具有极大的效率优势。跨国在线商事纠纷解决机制将是又一处关键法治话语阵地,应当成为我国未来“一带一路”商事纠纷解决制度的关注重点。

——转:http://www.npopss-cn.gov.cn/n1/2018/0926/c219470-30313400.html?tdsourcetag=s_pctim_aioms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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