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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澜波教授做客法治湖南建设与区域社会治理协同创新中心讲坛“公益诉讼若干问题辨析”
来源:法学院·知识产权学院     发布日期:2018-11-12     查看次数:
文章来源 法学院·知识产权学院

2018年11月11日上午9:30,我校法治湖南建设与区域社会治理协同创新中心讲坛“公益诉讼若干问题辨析”在法学院东附一楼会议室顺利举行。此次讲座由《政治与法律》主编、上海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研究员徐澜波教授担任主讲人,我院吴勇教授担任主持人。我院廖永安教授及部分研究生、本科生和博士参加。

讲座伊始,吴勇教授对徐澜波教授的到来表示热情的欢迎,并对徐澜波教授进行了简单介绍。徐澜波教授也表示能到1331银河网站登录入口网址˙知识产权学院进行讲座感到荣幸,并对1331银河网站登录入口网址的发展表达了衷心的祝愿。徐澜波教授先对公益诉讼发展历程做了简明扼要的介绍,进而对现行公益诉讼制度进行阐述,指明了公益诉讼问题研究的必要性和现实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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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讲授过程中,徐澜波教授从公益诉讼的主体、范围、客体等方面进行了详尽的分析,同时对《民事诉讼法》第55条提出了独到的见解,围绕环境生态损害赔偿诉讼是公益诉讼还是行政诉讼进行了探讨,并对公益这一个词的定义进行了考究。然后,徐教授围绕着公益诉讼的实体法和程序法问题进行了详细的分析,徐教授主要从原告与诉讼标的利害关系方面进行分析,徐教授认为公益诉讼里没有直接的利害关系,原告与诉讼标的之间属于间接利害关系,而对于原告是否能提起公益诉讼则属于实体法的问题。同时徐教授对法律体系化进行了分析,他认为实体法、程序法和司法解释三者要互相结合、协调发展,不能只一味的推动某一部门法的发展,比如在程序法中当事人的增加,并不能解决诉的利害关系问题。徐教授还对鉴定的民诉法规制、鉴定的体系化等进行了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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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热烈的交流环节,徐澜波教授对于同学们的提问给予了详细的回复,并热忱鼓励大家共同探讨。最后,在吴勇教授对徐教授讲座进行精彩的总结后,整场讲座在全体参与人员的热烈掌声中圆满结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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