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在司法实践中,由于事实问题往往与法律问题相互交错,作为裁判依据的事实有可能不是“自然事实”,而是法律要件事实,在这种情形下,人民陪审员如何参与审理?
刘方勇:首先,要建立区分事实认定问题和法律适用问题的规则和程序。虽然事实问题和法律问题难以分离是司法实践中较难解决的问题,但区分民事、刑事、行政陪审案件类型,建立相应的规则和程序,有助于法官根据相应规则确定人民陪审员需要认定的案件事实部分,同时也有助于人民陪审员明确审理范围及事实争点。其次,要为人民陪审员制定事实问题清单。能够帮助人民陪审员在庭审前较快地了解到案件的争议焦点,在合议时可以有的放矢,独立发表自己的评议意见。制定事实问题清单,不仅可以方便法官对事实问题与法律问题进行区分,也可以帮助人民陪审员实质性地参与对案件事实的认定。第三,需要建立解决事实问题与法律问题区分争议的程序。由于对事实问题和法律问题的区分尚处于初步探索阶段,在具体案件中区分事实问题和法律问题可能会产生争议,或者在技术上存在难以区分的可能,这就要求建立解决事实问题与法律问题区分争议的程序。
记者:人民陪审员参加三人合议庭审判案件,对事实认定、法律适用,独立发表意见,行使表决权。有人认为,人民陪审员毕竟没有受过专业的训练,在审判中与法官具有同等权利,担心他们是个摆设,您怎么看?
刘方勇:人民陪审员的应然角色就是司法的“外行”,并不需要其受过专业训练。只有让人民陪审员基于普通人的认知能力或平均理性参与陪审并胜任陪审,才可能真正发挥“外行”参与司法的优势所在。但是,司法裁判毕竟具有严格的法定性和程序性,即便人民陪审员只参与审理事实认定问题,也必须遵循严格的程序规则和证据规则才能确保审理结果的公平、公正。要让人民陪审员胜任其角色,必须依靠周边制度予以配套、保障。当务之急,是要建立符合我国实际的法官指引制度。
记者:在社会上,有人对陪审员的评价是“陪而不审”,对这个问题应该怎样理解?
刘方勇:国家设立人民陪审员制度,并非仅仅要求人民陪审员与法官一道担任化解社会矛盾纠纷的“参审员”,还希望其担任监督法院与法官的“监督员”,协调情、理、法关系的“调解员”,促进司法公信的“宣传员”,沟通法院与社会的“联络员”,传播、普及法律知识的“普法员”。实证经验表明,切实保障人民群众对审判工作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监督权,让更多的基层群众直接参与审判活动,有利于人民群众更好地了解法院、支持法院、信任法院,有利于迅速提高全民法律素质。在评价人民陪审员制度时,应该客观分析,慎言“陪而不审”,避免一概而论,简单地贴标签。
——载《人民法院报》2018年12月12日第6版 http://rmfyb.chinacourt.org/paper/html/2018-12/12/content_146713.htm?div=-1
pdf:人民陪审的真谛不在于“内行”的专业支持而在于“外行”观点的调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