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5月27日晚,韶风名家论坛“商标法若干前沿问题”在法学院·知识产权学院模拟法庭举行。此次论坛由中国社会科学院研究生院博士生导师、中国知识产权法学研究会常务副会长李明德教授主讲,我院院长肖冬梅教授主持。我院刘友华教授、文禹衡博士、陈啸博士、吴秀文博士、睢苏婕博士、隆瑾博士等老师以及部分博士研究生、硕士研究生和本科生参加了本次讲座。
李明德教授围绕商标与商标使用、商标与商誉、商标与商标注册、商标与市场关系、驰名商标的特殊保护五个大方面依次展开。我国的商标注册申请量连续17年位居世界第一,得以蝉联冠军,2018年有效注册量达1804.9万件,但“商标大国”不等于“商标强国”,数量庞大的注册商标不一定都在商业活动中得到了使用。2013年《商标法》第4条强调了商标使用,2019年4月《商标法》的修订继续在第4条、第19条第3款、第44条第1款、第48条、第64条中进一步规范了商标使用。在第4条“不以使用为目的的恶意商标注册申请,应当予以驳回”中,“不以使用为目的”就是“恶意”。
商标权作为一种财产权,其核心是商誉,至于商标则不过是承载商誉的工具,法律所保护的是商誉,而不是工具本身。在我国,冠生园案、红河红商标案、三鹿婴幼儿奶粉案、千禧龙商标案、红河红案都敲响了保护商誉的警钟。从商誉的角度看,商标注册与否都应当保护,这直接体现在《商标法》第13条、第32条、第59条第3款以及《反不正当竞争法》第6条给予未注册商标的立法保护中。
商标注册的八点好处,即推定获得全国范围内有效的权利、提供尚未实际使用的商标的注册、注册商标有可能获得反淡化的保护、商标注册五年后成为不可撤销的注册商标、商标注册成为转让和许可的证据、注册证书在侵权诉讼中成为权利有效的证据、注册商标可以获得刑事救济、注册商标可以获得海关保护。
除了相同商标使用在相同商品或服务上作为推定混淆以外,商标侵权要考虑混淆的可能性,具体是指相同商标使用在类似商品或者服务上;近似商标使用在同类商品或者服务上;近似商标使用在类似商品或者服务上。“傍名牌”、“搭便车”等都是刻意引起商标混淆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对于这些恶意侵犯商标权的行为,我国的侵权赔偿力度由原来的50万元以下,改为300万元以下,又改为500万元以下,可见市场对商誉保护的决心之大。但是,对商标的保护并不在于法律规定到什么程度,而在于我们对无形财产的价值认识到什么程度。
在提问环节,李老师解答了同学们提出的关于防御商标是否是“不以使用为目的”的商标的问题。同时,我院文禹衡老师与李老师就商标的识别来源、商誉承载、广告宣传、品质保障等功能的学界观点进行深入探讨,一致认为商标只有一个功能,即商标具有识别商品或服务的功能。
最后,肖院长对李老师的发言做了精彩总结,叮嘱青年老师与学生向李老师学习,保持对国际前沿问题的敏感性。对知识的获取停留在校内、国内是远远不够的,要善于利用学院为我们提供的国外数据库资源开拓眼界,尽管我们居于湘潭一隅,但必须要有国际视野!(指导老师/文禹衡;图文/刘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