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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徐阳光教授莅临讲授“破产程序中的担保问题”
来源:法学院·知识产权学院     发布日期:2019-05-25     查看次数:
文章来源 法学院·知识产权学院

2019年5月24日14:30,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我院97级本科院友徐阳光老师,应邀在东附一楼会议室向全院师生作了“破产程序中的担保问题”为题的学术讲座,讲座由信用风险管理学院副院长肖伟志教授主持,学院李喜莲教授、尹华容副教授、肖峰副教授,以及部分研究生、本科生聆听了此次讲座。

讲座伊始,肖伟志教授对徐阳光教授的到来表示热情洋溢的欢迎,并对徐阳光教授进行简单介绍。徐阳光教授以破产程序中破产和解、破产重整和破产清算三个阶段为基本框架,分享了他对三程序中担保问题的学术观点。讲座中,徐教授介绍了我国破产法的制度框架与价值体系,详述了新时代下我国破产审判面临的市场体制、经济环境、司法执行和信息化建设等困境和发展目标,让大家从宏观和整体层面对破产法进行认识和把握。徐教授观点鲜明的指出,破产法中的担保制度目的在于防范破产风险,通过破产程序解决债权问题于效率上更为便捷和具有终局性,因此徐教授呼吁相关政府部门应当积极配合破产审判程序的推进,推动国际(区域)破产审判程序的相互承认与执行,并主张我国应当建立个人破产制度,通过破产制度的完善能有效缓和相关社会问题的发生和恶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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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而,徐教授着重讲解了破产程序中的保证责任和物权担保两大问题。徐教授从破产法和担保法立法发展论述了该二法对彼此的相互影响,例如担保物权的范围和种类日益丰富,使得破产法关于担保物权的限制和对破产重整程序中的分组表决规则等产生重要影响,担保物权范围的扩张甚至可能导致企业可供偿债的无担保财产锐减而发生“无产可破”的境况;而破产重整制度的出现也对担保的财产、担保权行使和清偿顺位进行了诸多限制,二者日益体现为交织促进的局面;紧接着徐教授分析了破产法有关担保的立法现状、司法解释和相关司法政策的规范目的和意义脉络,阐述了重整程序和破产清算程序中的担保物权暂停行使的制度要点与操作方法,并扼要地对担保物权的暂停行使进行了十分周延和符合逻辑的总结,为破产程序中担保物权行权的中止、行使实体法规范和程序模式的选择做了周全的制度设计和学理建构。然后,徐教授解读了担保物权的受偿顺位,尤其深入地探讨了担保债权与税收债权的顺位以及对税收债权涉及的罚款和滞纳金的顺位受偿与企业注销登记核准程序的关联性,并就相关问题提出了颇有见地的建议;最后,徐教授按照债务人和担保权人分别先后或同时发生破产事宜时的不同情形解析了担保方保证责任的履行和实现,还对破产中担保责任的有关遗留问题提出了他的创新性观点。

讲座临近尾声,徐教授做出如下结论:“保证制度在债法体系及担保法体系中已经是一个较为成熟的制度。但当破产制度牵涉到保证问题的时候,却仍存在许多复杂而特殊的问题。这些问题的出现既是由于保证自身的复杂性、破产自身的特殊性,及二者的立法目的与价值取向,又是由于现有法律规定没有进行全面而系统的规制。当下,处理破产程序中的保证责任问题时,一方面需要尽可能从现有的担保法、破产法的相关法律规定中寻找方法与答案,另一方面也需要坚持三个基本的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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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交流环节中,主持人肖伟志对徐教授讲座内容做了精彩的总结,此次讲座内容不仅只是对破产法担保问题的考究,更是旁涉了许多其他有关部门法和司法实践中关涉破产制度的阐释,内容涵盖了法律解读、市场经济体制环境的变化、商业操作技巧的选择和政府部门的立场趋向。徐阳光教授对于同学们积极的提问给予了专业和全面的回复,并热忱鼓励大家共同关注破产法、投身破产法的研究和学习,讲座在全体参与人员的热烈掌声中圆满结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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