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原载于《法制日报》3月4日法学院版头条,作者吴建雄为1331银河网站登录入口网址教授、博士生导师,中国反腐败司法研究中心主任,湖南省法学会法治反腐研究会会长。
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审议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坚持和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把“切实保障社会公平正义和人民权利”作为我国国家制度和国家治理体系的显著优势之一,并对“健全社会公平正义法治保障制度”提出了具体要求。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精神,彰显社会公平正义法治保障的制度优势,对打赢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总体战、阻击战具有重要意义。
一、坚持法治为了人民,依靠人民
法治建设为了人民、依靠人民不仅是我国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发展的必然要求,也是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建设的根本立场和本质体现。坚持法治为了人民、依靠人民,是战“疫”中彰显社会公平正义的根本出发点。
坚持法治为了人民,就要将“为了人民”的政治意旨贯彻到立法、执法、司法、普法等各个法治环节。充分发挥立法第一道制度动力和防线作用,加快完善疫情防控、公共卫生安全等相关法律法规,特别是补齐大规模疫情发生时法律供给侧不能有效保障的短板和弱项。执法机关要坚持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依法严厉打击抗拒疫情防控、暴力伤医、制假售假、造谣传谣、散布不良信息等破坏疫情防控的违法犯罪行为,对疫情防控期间发生的各种涉法纠纷,及时处理,化解矛盾,定分止争,维护社会大局稳定。
坚持法治依靠人民,就是要将疫情防控当作一场范围广泛的人民战争,群策群力筑牢抗“疫”防线。在举国动员的体制下,人民群众落实中央和地方政令法令、维护治安秩序的联防联控、群防群治措施,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显著优势和强大治理效能的生动体现。紧紧抓住防控疫情期间公众对疫情防控法律法规和政策政令的知识需求迅速增长的时机,全面加强疫情防控法律法规和政策的宣传教育,让依法防疫和科学防疫同时深入人心,引导人民群众依法支持和配合疫情防控工作。通过依法抗疫实践的亲身体验,做社会主义法治的忠实崇尚者、自觉遵守者、坚定捍卫者。
二、加强对人权的法治保障
加强对人权的法治保障是社会公平正义法治保障最基本的含义。在新冠肺炎疫情暴发、人民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受到严重威胁的情况下,加强对生命权、生存权、健康权等最基本的人权保障,无疑是社会公平正义法治保障的首要任务。
马克思主义公平正义观强调生存的优先性,即社会主义的公平正义首先要满足人的生命、健康需要。在新冠肺炎疫情暴发、人民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受到严重威胁的情况下,加强对生命权、生存权、健康权等最基本的人权保障,无疑是社会公平正义法治保障的首要任务。在疫情全面暴发之际,中央召开全面依法治国委员会第三次会议,释放出把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放在第一位的依法抗疫的强烈信号。会议从疫情防控法律体系建设,到疫情防控和应急处置法律法规执行,从执法司法力度,到执法工作,从依法规范捐赠、受赠行为,到依法做好疫情报告和发布工作,从疫情防控法治宣传,到疫情防控法律服务等等,都作出了明确的规定和厘定,为依法抗疫提供了基本遵循。
在疫情防控中加强对人权的法治保障,除了依法保障生命权、健康权,还指向相当的生活水准权。从疫情暴发以来个别地方发生的罚款、殴打、强制“学习”、游街示众等违法现象来看,违法的主体为地方政府、基层社区、村委会;违法性质从剥夺居住权已经演变为对基本生存权、人格尊严的侵害;其受害者有居家打麻将、打扑克的普通群众,有下班不能回家的医护人员,有被迫“高速流浪”的外地司机等。这些现象的警示意义是:无论状态多紧急,无论事态多严重,人权保障的法治底线必须守住。同时还须依法保障公民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和疫情防控的知情权、建议权、监督权,患者和疑似病人的治疗权、预防权、个人信息权、人格权、隐私权、财产权等合法权利。
三、严格公正规范文明执法
坚持严格公正规范文明执法是战“疫”中维护社会公平正义基本途径。其基本要义是:执行法规不放松、掌握标准不走样,执法中做到程序与实体并重,合法合理,平等对待,体现人文关怀。
严格执法需把握防疫从严的刑事政策。首先,在入罪的要求上,注意采取“入罪从宽”的解释立场。如寻衅滋事罪、侮辱罪等犯罪构成在立法上均要求存在“情节恶劣”或者“情节严重”的表述。此时,“防疫期间”和“医务人员”就是“情节恶劣”的认定要素,即定罪情节。其二,在量刑的要求上,注意采取“量刑从重”的解释立场。当具备其他“情节恶劣”要素能够成立犯罪的前提下,将“防疫期间”和“医务人员”解释为量刑情节。其三,在从严的刑事政策上,考虑在罪名的选择上从重,要采用“重罪优于轻罪”的选择,而不选择“特别法优于普通法”或者“特别条款优于普通条款”。
公正文明执法需规范自由裁量权。新冠病毒的高传染性在短时间内以超强的势头全面暴发,应急执法更多地赖于职能下放,即给予基层更多的自由裁量权。因此,必须从严执行《传染病防治法》及其实施办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等法律法规,特别是严格执行有关疫情应急处置的法律规定和政令。此间疫情防控中个別地方出现的应急执法自由裁量权超标准、超范围等“扩大化”问题警示我们:应急执法必须区分“故意”与“无意”两类行为。对故意扰乱社会秩序的人员,应采取硬性措施严厉惩处;对无意扰乱社会秩序的人员,应采取柔性措施说服规劝,做到“正理平治”。
四、确保司法公正高效权威
司法是化解社会矛盾的终局性机制。公正高效权威,是战“疫”中实现社会公平正义的重要保障。司法公正是灵魂,高效是要求,权威是后盾。
坚持疫情防控司法公正与效率的统一。对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出现的重大敏感案件,应建立党委统一领导下的“公、检、法、司”的联动机制。坚持以审判为中心,加强公安机关与检察院、法院的沟通协调。按照刑事案件律师辩护全覆盖的要求,保障律师为没有委托辩护人的被告人依法提供辩护或者法律帮助,切实维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权益。发挥司法责任的制度效能,全面调节各类权益争议,打击刑事犯罪。对发生在疫情防控期间的民事行政纠纷和轻微刑事案件,坚持多元化纠纷解决方式,对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案件,推进庭审实质化,积极利用现代化科技提高办案效率,运用大数据技术汇集以往类似案例,让法官以同类案件同样处理的方式办案,让当事人对裁判结果形成预期,实现疫情防控司法的正义价值、秩序价值和效率价值。
充分发挥司法抗疫的惩治教化功能。通过惩恶扬善,昭示正义与良知,弘扬道德与法律,以增强公民守法的自律和鉴别能力。如最高人民检察院在疫情防控最吃劲的关键阶段发布十个典型案例,就是司法权威的适时彰显。首批发布的十个妨害典型案例,有抗拒疫情防控措施类犯罪,暴力伤医类犯罪,哄抬物价类犯罪,诈骗犯罪,破坏野生动物资源类犯罪,其他涉疫情严重暴力犯罪等。通过这些案件的公示,结合这些案件的释法说理,厘清是非,表明态度,说明法律支持什么、鼓励什么、禁止什么、惩戒什么,教育广大公民明确合法行为与违法行为的界限,充分认识并切实履行法律规定的权利和义务。
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公平正义。通过司法案件的审判公开、检务公开,接受社会监督,回应司法期待,彰显法治正义。如新冠肺炎疫情暴发期发生在北京民航总医院的医生杨文被杀案。办案警察、主办检察官、辩护律师、主审法官各司其责,高速运转,做到有证举在庭上,有理说在庭上。被告人孙文斌历经刑事拘留、决定逮捕、审查起诉、一审以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到二审维持死刑判决并报最高人民法院核准死刑,仅用一个月时间。及时回应了保护医务人员人身安全的司法期待,“以至公无私之心,行正大光明之事”,赋予人民群众看得见、信得过、可感受、能评价的公平正义。
——转: http://epaper.legaldaily.com.cn/fzrb/content/20200304/Articel11002GN.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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